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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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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说来,知识产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思想观念的提供者又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思想观念提供权,或者创意提供权。根据美国的有关判例,受思想观念提供权保护的思想观念,必须具有对于使用者来说的新颖性和具体性。不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  相似文献   

2.
美国对于思想观念提供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般说来 ,知识产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然而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 ,某些思想观念的提供者又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思想观念提供权 ,或者创意提供权。根据美国的有关判例 ,受思想观念提供权保护的思想观念 ,必须具有对于使用者来说的新颖性和具体性。不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的思想观念不能受到保护。同时 ,思想观念提供权仅仅存在于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中 ,如明示合同、默示合同或法定合同。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自由使用相关的思想观念 ,不受思想观念权的约束。到目前为止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还没有思想观念提供权的概念。因而 ,本文对于美国思想观念提供权及其构成要件的探讨 ,将有助于中国读者在了解这种权利的基础上 ,构建有关思想观念提供权的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志伟 《法律科学》2014,(4):110-118
已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才能得到版权的保护,纯精神的构思和尚未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创意不能给予版权的保护;创意形成作品内在表达的标准是创新性和具体性。创意应当具有创新性,创意的创新性以坚持绝对性标准为主,以相对性标准为辅;具体性要求创意须是明确而深层的逻辑设计,明确即可识别性,深层指可以被实质模仿。运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认定创意侵权的成立,要区别是对创意的宏观借鉴还是具体模仿,要注意是整体实质相似还是部分实质相似。可适用版权法中的改编权条款对创意进行保护,但创意的版权保护应受实用-非实用二分原则的制约。  相似文献   

4.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创意成为新型财富。然而,对创意的法律保护却是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创意者进行市场调查、研究、思考中付出大量智力劳动,使创意具有极高的价值;另一方面,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却并没有为创意设置保护的外衣和救济的途径。这导致对创意的侵权频频发生,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本文即是对创意的法律保护的思考,先从创意本身入手,结合实践中对创意保护的必要性及理论层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同时借鉴美国对创意保护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创意在我国的法律保护寻求出路。  相似文献   

5.
创意是一种智力成果,应当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然而,仅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并不能充分保护创意。在现有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框架下,探索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契约保护、不当得利保护等全方位、立体的保护体系,方能充分保护创意作者的权利,继而激发全社会更强大更深层次的创新。  相似文献   

6.
民事权利的具体性是法律思维的典型特征,是法律自身逻辑的具体体现,民事权利的具体性更突出强调了其客观权利的一面。权利的具体化保护是使法律拥有自身逻辑的根本,它使法成为一个分工明确的、精细的制度化体系,以排除概括性保护带来的恣意擅断和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权利的具体化可以斩断权利一般保护产生的不必要、不公平的责任链条。  相似文献   

7.
研究是获取新的可靠知识的系统方法,这意味着研究必须采用学界公认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来进行。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它是为获取有关法律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采取系统的、有规则的方法进行的一种智力创造活动。法学是人学,法学必须以人为逻辑起点,通过对“人的模式”的建构,提炼出“法律人”这一核心假定,从而就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在研究目标上,一是要强调法律知识的新颖性,即通过法学研究所产生的新知识能够占领制高点、填补空白点、深化聚焦点;二是要强调法律知识的可靠性,即相关的新知识能够言之成理、言之有据。对于法学研究结论的检验,可采取以理论检验理论、以事实检验理论、以规范检验理论、以逻辑检验理论等检验手段来予以完成。  相似文献   

8.
“少年不可欺事件”在去年末闹得沸沸扬扬,少年创意被窃,却得不到相应保护.纵观我国法律,对于创意的保护都没有坚实的保障.本文分析了现行法律中对于创意保护的空缺和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对于创意的保护模式,提出了我国对创意保护的法律选择,应将创意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新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模式给予恰当的保护,并结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等对其进行多方面保护,以促进我国创意产业的良好发展.  相似文献   

9.
本文作者指出:非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公有技术两大类。专有技术是指不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处于相对秘密状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专有技术应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公有技术是指已经失去新颖性并可能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知识,公有技术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领域内享有一定的传授价值。  相似文献   

10.
周波 《电子知识产权》2013,(11):100-102
评析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诉台海出版社、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的前提下,图书出版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等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而是否具有新颖性,并非判断上述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1.
柳雅琪 《法制与社会》2014,(22):263-264
在当今社会,创意在经济价值的产生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视节目作为电视传媒业的主要部分,其创意自然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现实中电视节目创意保护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山寨节目层出不穷,电视节目创意市场缺乏活力。本文认为电视节目创意具备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从而使得电视节目创意的保护具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2.
基因的专利法律保护日渐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我国应当建立基因专利保护法律制度来保护基因资源。明确授予基因专利权利的范围;授予基因专利权既要遵循专利法的一般原则,而且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有专门的新要求,尤其要提高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建立一整套完善基因保护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基因法律保护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一个好的电视节目模板离不开具有闪光点的创意.可以说,综艺节目的吸引力关键在于创意.因此,对于模板创作者和创意引进者而言,体现创意的电视节目模扳能否取得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立法对能否给予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界定不甚明晰.司法实践中,关于电视节目模板是否属于创意、此类创意是否值得保护也未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14.
在创意经济蓬勃发展的今日,对创意的保护成了影响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导致现实中知识产权法制度对创意的法律保护心有余而力不足。本文从创意的定义和特征出发,界定创意受保护的前提条件,进而根据国内创意保护的现状以及创意的特殊性,从创意在意识中生成、到创意的流转、再到创意具体化成为成品三个环节考虑,设计了一个通过"创意登记制度"、合同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保护方法,以期引起学界对创意保护的更多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5.
浅析创意的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个好的创意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这已经在现代信息社会里得到无数次的论证。国际创意产业著名专家,版权研究军人物约翰·霍金斯在他的《创意经济》中提到"资本时代已经过去,创意时代已经到来。"创意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创意保护的滞后已经形成了矛盾。本文通过对创意的简单介绍,论述创意的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期能促进创意的法律保护的进程。  相似文献   

16.
徐世超 《人民司法》2023,(17):90-93
<正>【裁判要旨】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是判断申请品种具备新颖性的重要事实。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是指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委托制种并回购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并不导致缺乏新颖性。  相似文献   

17.
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特点,其中符合独创性作品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调整,符合新颖性外观设计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又受专利法调整。因此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权利保护的竞合。由于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未包含实用艺术品,使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又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完善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8.
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有些司法判决也持相同观点。笔者认为,主张商业秘密具有新颖性的观点曲解了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利于正确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因此,澄清商业秘密是否具有“新颖性”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9.
以动画卡通、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卡通形象衍生产品等为代表的动漫产业已成为21世纪创意经济的核心产业.中国动漫产业以自主创新为基础,其发展需要多个层面的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激励和保护.目前盗版、恶意抢注、衍生产品的仿制等侵权行为的存在让中国动漫产业陷入困境.基于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经验,以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体系的构建来加强对动漫产业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20.
崔军  吴志刚 《知识产权》1996,6(1):39-40
一、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九大类作品中的一类受到该法的保护。 然而对于一项具体的计算机软件来说,要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9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获得保护的条件是: 1.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具有独创性。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专利的新颖性。专利的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是首创的,包含有“时间在先”的意思。而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并不要求它具有新颖性,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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