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王欢 《法制与社会》2012,(16):52-53
诈捐现象固然是由于诈捐者个人恶劣的品质导致的,但不健全的法律规制却为诈捐的最终实现提供了可能性。本文拟从慈善捐赠的法律渊源出发,对慈善捐赠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探讨关于完善慈善捐赠法律机制的具体举措与方法。  相似文献   

2.
黄理倩 《法制与社会》2012,(19):67-68,72
慈善事业的基本要素包括政府、慈善主体、捐赠主体和捐助目标,四者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了慈善事业的基本框架,其中,捐赠主体为慈善事业提供资金来源,是慈善事业的根本,主要指进行捐赠的个人和企业。本文通过对我国慈善捐赠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与美国、日本、德国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比较,以完善立法、保护捐赠主体为切入点,对慈善税收制度激励不足提出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3.
丁晓雨 《法制与社会》2013,(26):269-271
中国慈善捐赠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募捐丑闻频频爆出、慈善组织良莠不齐、政府角色定位不清等因素的存在俨然与慈善社会的要求大相径庭。任何社会活动都需要法律加以规制才能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本文以法律视角并结合行政理念深入分析,并着重强调通过培养慈善意识、健全立法和建立监督机制,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为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推波助澜。  相似文献   

4.
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领臣 《法学杂志》2007,28(1):147-149
公司慈善捐赠只有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才能健康发展,公司慈善捐赠的具体制度设计要体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主要表现为慈善捐赠的认定、捐赠决策权的归属、捐赠数额的确定,以及股东权益的救济.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是既鼓励公司慈善捐赠,又能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在公司捐赠中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不久前透露: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陈新年分析,中国企业和个人捐赠不积极,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慈善捐助无免税待遇,二是慈善公益组织的影响力不够,三是善款不能做到善用。资料表明,在我们以为“缺乏人情温暖”的西方国家,其慈善捐赠数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远远超过了中国,如美国的慈善捐赠就占到了GDP的9%。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慈善事业,竟然有99%的中国企业“为富不捐”,这的确是个令人尴尬和颇费思量…  相似文献   

6.
欣城 《江淮法治》2010,(18):1-1
媒体报道,本月底,盖茨与巴菲特将来到中国,与50位中国富豪共赴一场“慈善晚宴”。因二人在美国劝募成绩斐然,已成功劝说40名美国亿万富翁承诺捐赠自己至少一半的财富。此次盖茨与巴菲特的中国之行,也被蒙上了“劝说中国富豪参与慈善募捐”的面纱。有消息说,部分中国富豪因怕被“劝捐”而拒赴盖茨慈善夜宴。  相似文献   

7.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辜胜阻、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克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著名主持人杨澜等一批“重量级”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剖析慈善捐款税收问题,呼吁立法疏通慈善捐赠渠道不畅问题。这里有两组令人难以释怀的数据:去年中国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而2004年美国的比尔·盖茨一人的慈善捐款就超过100亿美元;我国的慈善捐赠只有一小部分来自富人阶层,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而最近一个关于富豪与慈善捐款的经典案例莫过于“穷爸爸…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美国在慈善扣除理论与立法上的重要变化尚未引起我国学界的重视。美国慈善扣除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目前美国已有不少研究开始对传统的慈善扣除理论进行批判,美国政府也已经开始对慈善捐赠扣除制度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因此,在完善我国慈善税收激励制度时,在对美国慈善税收扣除立法实践考察的基础上,梳理其理论发展并进行制度反思,除了肯定美国慈善扣除制度对捐赠的激励作用之外,还应当重视当前美国慈善扣除理论方面的变化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合理设计慈善扣除的比例限制,科学设置边际税率,选择适当的慈善税收优惠方式,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慈善税收激励政策。  相似文献   

9.
我国有关慈善管理的法律文件颇多,全国性法律规范仅一部,其他的规定一般都散见于其他的条例或规范中。我国当前慈善法律规范重在调整经济活动的运作,却弱化了对慈善组织行为的监督,没有注重社会监督对慈善业的规制。文章认为,当前《慈善法》立法的重点在于两方面,一是对现行慈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整合,排重与去冗;二是增加监督机制,尤其是社会监督对慈善组织行为的监管。  相似文献   

10.
罗静 《法制与经济》2008,(14):119-120,F0003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之处,运用经济学方法,论证了限制捐赠渠道,对使用效率高的慈善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必要性。并从鼓励慈善捐赠的角度,提出了应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保留向部分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对直接捐赠也应允许少量税前扣除等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戚枝淬 《行政与法》2013,(1):119-123
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源于股东权,属于股东共益权。目前我国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行使主体混乱无序,致使公司慈善捐赠决策屡受质疑,公司社会责任难以承担。基于此,有必要构建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慈善基金会多元化公司慈善捐赠决策权主体体系,当公司慈善捐赠决策不适当,害及到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实现或违反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时,可通过撤销诉讼与无效诉讼途径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12.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收治,应注意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合理程序保障的权利。比较分析国际上的各国立法,在收治程序各个环节上,均须体现出对人权的保护,其主要问题有:制定强制收治的标准、送治主体、收治主体、初步裁定的步骤和时限、对初步裁定的救济、法律代表人制度、司法审查的介入(或独立第三方的介入)、危险的证明、避免无限期拘留而进行的后续定期审查、患者方获取信息的权利保障、上诉等。我国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经验,弥补我国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收治程序设计的立法漏洞。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4  
文章对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模式问题、器官捐赠合同问题、捐赠器官的法律形式问题、人体器官移植专家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问题 ,以及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指出 :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立法宜采用统一立法模式 ,并遵循鼓励捐赠遗体器官、器官自愿无偿捐赠、禁止器官交易、无伤害和非优先五项原则  相似文献   

14.
文章对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模式问题、器官捐赠合同问题、捐赠器官的法律形式问题、人体器官移植专家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问题,以及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立法宜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并遵循鼓励捐赠遗体器官、器官自愿无偿捐赠、禁止器官交易、无伤害和非优先五项原则。  相似文献   

15.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6.
Twenty years after it was recognised that adopted children have rights to understand their origins, the dawn has finally broken with respect to children conceived as a result of the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ART), specifically donor insemination (DI). Recipients and practitioners of conception technologies focus their energies and ethical deliberation on the achievement of pregnancy and the successful birth of the child. Law, in contrast, must focus beyond birth to enshrine respect for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who is 'not legally capable of defending [his or her] own future interests.' This article undertakes an assessment of wha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using empirical studies to ground a position that should be adopted by law in Australia. This article also critically evaluates the current legal position of the various States and Territories with regards to a DI conceived child's rights to know of their form of conception; access to identifying information of their donor; at what age they may access information; the position of DI children born before existing legislation; record-keeping; and finally whether international law grants such children rights. Australian children must enjoy the righ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o know they were donor conceived and the identity of their donor. It is disappointing that New South Wales, as the most recent State to propose legislation on ART, has not utilised international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best interests of DI children or even followed the Infertility Treatment Act 1995 (Vic) which seems to be far more progressive in recognising how bes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DI children. The current legal position is chaotic. States and Territories should confer power o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to legislate uniform and explicit regulation of ART for the benefit of DI children.  相似文献   

17.
吴国平 《时代法学》2013,11(4):43-52
“完全代孕”是一种帮助不孕者怀孕生子的有效方法和法律行为。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和对待代孕问题,确认和保护“完全代孕”,禁止“局部代孕”和“捐胚代孕”。当务之急应尽快通过立法来确认“完全代孕”的性质、“完全代孕”协议的效力及其权利保护与救济等一系列问题,以满足人们享有和行使生育权的正当与合法需求。  相似文献   

18.
美国宪法实施以后,法人的宪法地位问题很快就提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美国法人的宪法权利进一步扩展,法人又拥有了免于双重危险、陪审团审判、政治言论自由等一系列权利。在美国之外,法人的宪法权利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德国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了法人的宪法权利,日本宪法文本虽无关于法人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法人都享有一定的宪法权利。法人的宪法权利一直伴随着争议,尤其是法人的政治言论自由更是引发了热烈的争论。赋予法人宪法权利体现了宪法适用的价值,是法人对抗法律侵权的手段,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法人对政治活动的参与也可能引发金钱政治的危险。  相似文献   

19.
本文综述了近年来输血后病毒性肝炎发生的病原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强调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血部门严格筛查,供血单位规范生产,用血医院严把指征是防止输血后肝炎的重要强制性措施.受血病人或其家属输血前有知情权,并在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法律法规情况,简述了输血后肝炎司法鉴定工作的要点,以及各输血相关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20.
王哲 《时代法学》2014,(1):96-103
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