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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4):34-35
正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渝国土房管[2014]146号主城各区房管局,各分局: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的相关规定,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行为履行预防、制止和报告责任,有效遏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搭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和小区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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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21)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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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有关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和九部委建规[2002]204号文件的情况,并严格按照建设部[2004]5号文中提出的八点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对区县域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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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4):9-11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2]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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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杭政函[2014]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9月17日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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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8)
正渝府发[2016]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18号)实施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工作,对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起到了重要作用。结合近几年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强化规划的刚性,简化办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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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9)
<正>海府办[2015]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8月31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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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1)
正闽政办[2020]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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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7)
正甬政办发[202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电网设施保护,保障电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电网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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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有效化解村级债务、切实加强全市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200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办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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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11)
<正>金政办发[2010]6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制止和查处市区村(居)民违法建房行为,落实村(居)民违法建房监管查处责任,规范和加强村(居)民建房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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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4)
<正>呼政发[2010]60号2010年8月6日呼和浩特一包头高速公路、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是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坚决制止违章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实施控制并对违章、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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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4)
正甬政办发[2018]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8年2月14日宁波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要求,充分发挥历史建筑在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途径,展现地域文化特色,提升城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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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2)
<正>(2018年12月26日)沪府规[2018]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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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5)
渝办发[2008]2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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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5)
渝规发[2011]84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测绘行政处罚工作,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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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3):5-7
【正】京政发[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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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106-109
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