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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假冒专利犯罪及其审理徐兴邦,杨铁峰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专利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研究和探讨假冒专利犯罪的有关问题,对于正确及时地审理假冒专利犯罪案件非常必要,本文仅就假冒专利犯罪的特征及审理,略陈浅见。假冒专利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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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的”假冒专利行为——一起“专利”产品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区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曾将依法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利侵权行为“解释”为“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从而以假冒专利罪“顺理成章”地将专利侵权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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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界定假冒专利罪时存在较大分歧,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亦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从专利法出发,认为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在立法上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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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制裁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即增加了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假冒专利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假冒专利犯罪行为,对惩治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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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认定应结合专利法规进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不应包括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情形,其与冒充专利有本质上的差异。假冒他人专利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假冒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我国假冒专利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仍过于狭窄,今后刑法修改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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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和刑法对“假冒专利”均未作具体界定 ,致使我国法学界有各种理解。本文就假冒专利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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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设立了若干刑事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关于假冒他人专利的刑事责任规定和第六十六条关于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新的犯罪,这在我国立法上是第一次。它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新发展,同时,也给司法战线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关于假冒专利的犯罪一、罪名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如何确定罪名,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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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作者强调: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绳之以法。本文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了分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论证了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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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电子知识产权》2010,(4):45-47
由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实施细则》也随之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一、规定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兜底条款,表明只有在客观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才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二、规定在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在终止后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不属于假冒专利;三、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也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不知情而又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销售者免予罚款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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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世界各国专利法一样,中国专利法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专利法第25条规定,食品、饮料之类不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不能申报专利,这使得一些人为食品、饮料的专利保护“望法兴叹”,大大影响了该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和必要的专利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探讨一下食品、饮料专利保护途径的问题。一、正确理解专利法,积极申报方法专利。大家知道,食品、饮料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及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为了保护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和我国该技术领域的合法权益,参考大多数国家的经验,专利法第25条中规定了对食品、饮料之类不授予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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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假冒专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污染技术和经济市场环境的一种“公害”,因此,对假冒专利行为,依照专利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鉴别、处罚,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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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法理理念均在于社会公众利益,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进行二元划分存在弊端。从专利号的符号意义出发,对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进行一体化解读,以期对专利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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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宗旨之一是通过“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鼓励专利实施,故而通过该宗旨,亦可窥见专利权具有浓厚的积极主动色彩。我国《专利法》已建构起以第11条为核心,以其他有关条款为依靠的完整体系,该体系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行为方式做了穷举且封闭性规定,显然这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主义一脉相承。于此情形下,当然可以合乎情理地推理出我国专利法应赋予专利权利人以专利实施权。若要更加全面理解专利实施权的内涵和外延,则应从多个维度进行观察和分析,这包括专利实施与专利实施权的关系、针对专利实施权限制、专利实施中的许可与转让、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的“一奖两酬”制度等。通过分析从法律属性上进一步厘清了专利权应为一种“积极权利”,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法的赋权以法定方式实施其专利就是专利实施权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