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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这一问题争议纷纷。本文认为,在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中的数额较大问题上,判定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在盗窃非实行人员为逃脱使用暴力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上,判断标准则应当是行为性质;而盗窃后以暴力解救同伙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上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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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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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盗窃转化的抢劫罪是由“盗窃”的前行为和“暴力”、“胁迫”的后行为复合构成,如何判断本罪的着手,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应该以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为着手的起点,以此为界线,根据行为人是否最终取得了财物,来区分既遂与未遂。也正是把暴力、胁迫行为看作是实行行为,才使得非盗窃犯有可能成立此类抢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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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有其严密的内涵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判定行为人的转化行为犯罪性质时,必须按照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从严把握.以免造成定罪过苛、量刑过重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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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何能转化为抢劫罪出发,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中盗窃、诈骗、抢夺罪所包括的范围及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否必须构成犯罪既遂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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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未修改前 ,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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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论述了转化型抢劫是否包括非罪向犯罪的转化、犯罪的转化是仅限于客观方面的转化还是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转化等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正确界定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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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其内容的复杂性,认定的不确定性已颇受社会的关注。各个学者对其具体内容的探讨可谓各抒己见。在司法活动中,通过对其不断地运用已使它逐步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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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事后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可以说转化型抢劫罪是对普通抢劫罪的扩展性适用。明确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目的、把握其适用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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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实例分析——兼论类行为的犯罪转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犯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的事例很少发生,而因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并且处于未遂状态时的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的事例和引发的争论更为少见.本文借助一个极有争议的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因实施合同诈骗能否发生转化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应对措施,并就类似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类行为能否转化、在怎样的情形下才能发生转化的问题附带作一理论上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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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复杂性,理论和实践中对其认定和适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基于此,探讨司法实践中适用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注意的问题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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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第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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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属于真正身份犯,其共犯问题,应坚持法益概念和共犯从属性观点,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实施暴力、胁迫之后是否取得财物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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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大、案发率高的暴力犯罪,在现代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从抢劫罪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抢劫罪中的多次抢劫、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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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构成抢劫罪的主体。通说认为这既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一般抢劫罪,也包括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14~16岁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先行行为时,致人重伤和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以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下结果的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罪,没有明确。而司法实务中普遍地对14—16岁未成年人以转化抢劫罪处罚,不当地加重了对未成年的刑事处罚,违背了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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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是一段比较特殊的年龄段,很多问题在这个年龄段都有特别的规定,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上也不例外。本文以这一特殊年龄群体作为研究目标,首先简要阐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等内容,进而顺理成章地引出其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上是否有可能的议题。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初衷及司法现状的经验等各方面综合论证,得出其不满足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条件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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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盗窃罪与诈骗罪和抢夺罪均是多发的侵财型犯罪,通常情况下,三种犯罪较好区分,但有时因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往往造成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混淆不清,从而导致对犯罪的定性不准确。司法实践中,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及"行为人是否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分别作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及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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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从法律拟制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拟制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决断性虚构,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似是而非的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它的存在有其内在的根据.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存有未遂形态,既是基于法律拟制规定的逻辑结论,同时也有其同罪同罚、罪责刑均衡的必然性和正当性要求,否定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形态的存在,将戕害刑罚的公正性.作为抢劫罪的特殊形式,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界定应采用普通抢劫罪的标准,并结合不同情节作出准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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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6年5月初的一天晚间11时许,犯罪嫌疑人甲窜至某居民楼,乘夜深人静之机,分别侵入两户居民家中行窃,均未窃得财物。当甲进入第三户居民家中,正在翻挂在墙上的衣兜时,女主人乙听到动静,问了一声“谁”,甲因行窃被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照乙,并上前用手打乙的头部,乙被打后呼喊救命,甲边打边说:不许喊,再喊就打死你。甲打了乙四、五下后离去。甲离开后,乙立即给正在楼下打扑克的丈夫打电话,称家里进来人了,让其快回来。乙的丈夫当即堵住楼门,将小偷抓住扭送至公安机关。甲在警方的讯问中对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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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比较模糊,区分两罪是一个难点问题,当案件中有因嫌疑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基本上认定为抢劫罪,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太过片面,本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争夺包的过程中,致使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但综合案情分析本案仍应认定为抢夺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