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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至此,上海成为继浙江、江西、安徽、天津、北京之后第六个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如何稳妥推进"单独两孩"政策落地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据悉,上海从1979年起在全国率先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轨道。经过多年的努力,本市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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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本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立了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修改后的《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单独两孩"启动后会对全省人口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会给公共服务带来压力?围绕"单独两孩"政策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本刊专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宋闽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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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3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从3月28日起,我省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据统计,我省是全国第16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实施"单独两孩"的必要性3月26日上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隋殿军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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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里程,对全面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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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市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单独两孩'将从农村居民扩大至全市户籍人口,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2月25日,随着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沪版"单独两孩"政策终于尘埃落定。随后,市政府举行了专项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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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涉及民生问题立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新《条例》的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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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全省人民密切关注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被高票通过,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我省人口与计生工作开始进入维护公民权益时代。低出生率的背景和上位法的制定使新《条例》的出台顺理成章比起1988年出台的《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媒体常常将新出台的《湖北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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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1)
<正>(2014年9月30日)沪府发〔2014〕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提出《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如下:一、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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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明 《新疆人大(汉文)》2006,(7)
在5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2002年颁行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再婚家庭生育权保障和生育间隔规定等方面,对原条例个别条款作了重要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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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6):31-33
<正>粤人社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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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6)
豫政办〔2000〕22号(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3月30日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将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宣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这次《条例》的修订,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保护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还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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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海府办[2014]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2014年5月30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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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注重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下,特别增加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