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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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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2.
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域外经验与我国的未来调适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仝其宪 《理论导刊》2015,(3):99-102,112
目前,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罪名体系滞后、法网疏漏和入罪门槛过高等立法弊端,不利于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借鉴域外刑事立法经验,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未来调适方向既要注重严密刑事法网,又要注重刑罚缓和。具体而言,应以行为为中心构筑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调适贿赂犯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增设"收受礼金罪",逐步走向废止贿赂犯罪死刑的征途。  相似文献   

3.
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分析非法干扰行为,准确界定"非法干扰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是完善非法干扰行为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内涵缺乏统一的认识、非法干扰行为多元立法以及国际法向国内法转化存在的问题等成为制约我国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立法完善的主要因素。完善我国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立法,首先要明确非法干扰行为的法律内涵,其次要加强非法干扰行为系统化立法以及立法的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鲍永红  环震 《学理论》2012,(30):145-14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伴随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司法效果不佳而产生的。本罪的设立可以说既是刑事司法的无奈之举,也不失为必要之举。近年来,理论界对该罪的争议颇大。对本罪的立法价值、行为性质的认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本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此展开阐述。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了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新罪。但该罪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争议,拟对该罪的犯罪主体、自首等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该罪的立法构想,以期待对本罪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专利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对专利犯罪的规定大致有3种模式,其种类有4种。通过比较各国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并应把专利犯罪明确规定为亲告罪。  相似文献   

7.
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显现出贿赂犯罪刑事法网"趋密"的特征,但其有关"为他人谋利"要件的解释仍不能妥善解决新型贿赂犯罪激增下司法实践遭遇的问题。就广义而言,推定不仅是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制度,也是刑法中涉及特殊领域的立法设计类型;为适应打击贪腐犯罪的需要,目前最可行的做法是沿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模式,通过刑事立法方式设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应当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从而完成贿赂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向刑事立法推定(亦称法律推定)的转变。  相似文献   

8.
自由融资权来源于经济学上的金融自由理论和法学上的所有权理论与合同自由原则,但政府机关动用行政权打击"非法集资"是自由融资的重大威胁。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法集资"界定涉及的要素"未获批准、还未付息、不特定对象、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等作了诠释,但仍不够明确和合理。以行政权限制自由融资权的正当性在于防范社会风险。解决自由融资权与行政权冲突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特定对象,即将以下行为界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对象借贷或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借贷或发行证券超过50人,但自然人向三等直系与旁系亲属和关联关系人借贷、法人向关联关系人借贷和法人向第一、二类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计算在内;法人向内部职工借贷超过200人。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成了国内理财平台的繁荣,鱼龙混杂之下法律的规制虽必不可少,但又不可任意为之。从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当前刑法对借贷平台的规制无奈而又紧迫,作为平台本身吸纳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但是否定罪以及是构成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并无统一的标准。而借贷平台上大量的用户金融数据利益的刑法保护是当前司法的疏漏,也是立法更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这种立法上采用类推立法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历年来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比较系统、完整地对涉枪犯罪行为进行概括、提炼,作出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11.
集资诈骗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金融诈骗活动之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着人民的生活。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国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但是由于其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现实生活中很难准确界定集资诈骗罪,由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笔者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集资"的含义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完善。在整个写作的过程中,文章采取了比较分析、逻辑分析、语义分析等方法,在整个文章中吴英案贯穿始终,通过借助实际案例更加深入地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漏洞进行查找,然后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随着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率也在不断增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小觑。而我国目前对网络犯罪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增加单位犯罪主体;明确规定"电子证据";设立网络警察,收编网络黑客,组建网络犯罪侦查"特种兵",提高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还原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3.
宗萍 《学理论》2012,(6):60-61
2009年9月8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了一起重大矿难事故,造成了76人死亡、1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对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一审判结果,在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刑法功能,加强对劳动者安全保护的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责任事故类犯罪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应适当扩展到所有值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应由个人隐私权扩展到个人信息控制权,并包含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用权等;罪状设定也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孙红雨  刘文燕 《学理论》2015,(7):161-162
本文根据目前越来越多的矿产资源不合理开采所导致的犯罪现象,总结出了我国在面对矿产资源犯罪中立法问题的一些弊端。并针对此类犯罪立法问题,展开了详细的研究与探讨。得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犯罪立法问题的结论,为今后矿产资源犯罪立法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现行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从罪名确定、法定刑配置、过失罪取消、走私罪调整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毒品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其毒品犯罪类型多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其中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甚。该地区毒品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实质上是与该地区独特的经济、历史、文化、社会控制等诸多内外在因素有关的。防止此类犯罪产生与发展的对策是从满足少数民族民众的迫切生活需求出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  相似文献   

18.
家庭暴力罪及其防范和控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陈晗霖  王玲 《理论探索》2005,(2):119-121
我国目前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 ,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而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罪的防范和控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 ,特别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显存在着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因此 ,借鉴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立法经验 ,进一步完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防控家庭暴力犯罪的有关条款和制度 ,实属必然和必要  相似文献   

19.
恐怖活动犯罪特别是宣扬恐怖主义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在司法认定中面临过度犯罪化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困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缺乏犯罪目的的考察,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将恐怖活动犯罪设定为目的犯。参考不作为犯的分类,可以将恐怖活动犯罪分为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和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恐怖主义性质的政治、意识形态目的主要影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中的短缩的二行为犯即间接目的犯的认定。认定恐怖活动犯罪中的目的可以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恐怖活动犯罪作为目的犯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同时也要在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方面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具体考量。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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