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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行医罪争议问题浅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刑法为打击无医疗知识,无行医经验,为谋取私利,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一、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一般主体。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根据《执业医师法》规…  相似文献   

2.
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  相似文献   

3.
郑飞 《检察风云》2023,(3):11-13
<正>目前对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全部分歧,主要来源于对“非法行医”行为本身的理解。非法行医罪具有“行医”的外观,其特殊性在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充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行医,其“非法性”的认定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和2017年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4.
1999年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章俊理、章君鹏等非法行医罪案,在江西省甚至全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该案一审判决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对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以及审查范围,笔者借此谈谈不同的认识。一、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判断行为人的行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关键。确定行为人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医…  相似文献   

5.
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 ,出现了数起社会影响巨大的非法行医案 ,如河南胡万林非法行医案 ,江西南昌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案等。在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控辩双方对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存在严重的分歧。争议的焦点之一 ,是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要件。一、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336条规定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一)判断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显然 ,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的正确把握和认定 ,关键在于要对“医生…  相似文献   

6.
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医疗市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从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虽然国家已通过刑事立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 ,然而 ,社会上非法行医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为了从理论上澄清对非法行医罪的种种误解 ,以便于指导实务操作 ,本文试就非法行医罪构成中的主体和客观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目前国内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多采取一般主体说 ,即认为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既可以是无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 ,也可以是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还可以是取得执业资格 ,但是不具备从事特…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罪案件的实际量刑大多在十年以下,且法院的最终量刑与司法鉴定密切相关。在对此类案件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刑事处罚等进行统计分析基础上,探讨司法鉴定在此类案件实际量刑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对由此带来的问题进行预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2011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行医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这起案件,只是京城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之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报告显示,自2007年以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审理了非法行医案件6起。这6起案件共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中涉及分娩产妇3人。  相似文献   

11.
曾在上世纪90年代名噪一时的“神医”胡万林,在2000年因非法行医被判刑15年。出狱一年多后的胡万林,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发命案。2014年11月19日,胡万林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胡万林第四次获刑入狱。耐人寻味的是,胡万林非法行医屡屡闹出人命,却依然在“江湖”受到追捧。是“胡大师”骗术过于高明,还是追随者实在愚昧无知?  相似文献   

12.
杨堃  胡洋 《人民司法》2021,(8):34-36
【裁判要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医师执业资格的被告人私设诊所治疗多名发热患者后,相关患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法院可综合考量被告人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接诊发热患者人数、确诊人数以及被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人数等,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其他情节严重情形而对其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江西省南昌市个体牙医章俊理非法行医、伤害一案,像一颗炸雷,轰动了南昌,轰动了江西,也轰动了全国。一时间报纸、电台、电视台竟相报道,声讨之声铺天盖地,影响之大超乎寻常。笔者在本案开庭之前,曾介入过该案,对该案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仅就章俊理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何为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刑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执业资格主要是行为人本…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司法界对刑法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5.
丁巍 《青海检察》2003,(1):39-41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相似文献   

16.
对非法行医的实行人,我国行政法、刑法都有处罚依据,但对其它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起一定作用的或为非法行医提供支持、帮助的人,却很难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明确的处罚依据。本文从分析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入手,分析其它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希望得到有关专家的指正。  相似文献   

17.
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36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 ,应当修改和完善。首先 ,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 ,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是绝育手术 ,即输卵管、输精管结…  相似文献   

18.
1案情2007年4月,宝应县退休医生江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被宝应县卫生局查处,并被依法给予责令停业、罚款、没收药械的处罚。2007年11月10日,江某再次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陈某在诊所内过敏性休克死亡。事发后,江某因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而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县卫生局涉嫌医疗市场监管不力和渎职的有关人员开展侦查。2008年2月当地检察机关对县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科长刘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5月移送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19.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相似文献   

20.
不久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行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陆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武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陆勤、武飞系利辛县双桥乡村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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