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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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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为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有关土地使用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尚未颁布,使有些问题尚不明确,本文试图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修改公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证机关如何不失时机地介入地产市场这一全新的服务领域,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本文试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及其出让、转让公证中的一些必须重视的问题,作些探讨。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内涵1、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我们知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要让土地使用人实现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目…  相似文献   

3.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与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之间存在矛盾是续期问题产生的根源.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物权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揭示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演变及冲突规则的法律适用有助于加深对当下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理解.自动续期规则续造方案是在不同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下思考的结果,有必要融合政治逻辑与法理逻辑,从续期费用、次数与期限、方式与手续、申请人等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刘晓燕 《中国律师》2011,(11):68-70
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但很多地方政府对出让土地的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在划拨土地上建商业用房公开出售并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屡屡发生。但随着政府执行土地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违规转让的房屋,面临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无法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困境,由于对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主体认识不同,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归属权的处理便成为核心问题。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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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通过接管、没收、改造、征购、征用等方式,大部分已变为国家所有,特别是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后,使城市土地实现了国有化。1988年3月对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改,即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这是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上进行的重大改革,给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依照1990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地产市场仍然是坚持土地国家所有制,以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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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土管理机关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一)国土管理机关的权利1.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在《条例》实施后,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后,可以责令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其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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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归属的民法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期满由国家无偿收回,无可非议,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则值得商榷。一、现行法律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该规定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原理相冲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屹立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进行大量投资的结果,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财产所有权.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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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处理唐国华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速度与面积也大幅度增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除了依据有关基本法律以外,具体依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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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归属的理论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期满由国家无偿收回,无可非议,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一、现行立法的立法依据分析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物连同土地使用权无偿由国家收回———现行立法的这一规定无非出于以下考虑:1.国内外法律皆有此种立法例。如香港地区就规定了土地批租制度。即香港的土地所有权归政府,土地使用权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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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有关土地与建筑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始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而对于"房屋一体"原则下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其上的建筑物抵押之间的相互效力问题却尚无明确法律指引。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设定的建筑物抵押效力即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典型问题。本文在综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论证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可分押、在此基础上因设定建筑物抵押而被动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效力不应影响地上建筑物抵押效力、地上建筑物抵押行权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亦在缴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被动行权,并结合实际案例形象阐释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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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并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三部分内容。本文结合土地使用权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对《解释》进行解读,以便于法官深入了解掌握该《解释》。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目前,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分为三级: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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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条例)在第四章对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作了专门规定,但仅用四个条文规定其内容未免有粗略之嫌,而且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故而在实践中执行时颇有难度,因此,实有仔细研究之必要。以下笔者不揣浅陋对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若干问题谈一些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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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刘剑飚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旬称《暂行来例》)发布实施以来,理论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论,大多数人认为它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少数人特别是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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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随着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而出现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了专门规定。从民商立法的完善要求看.我国关于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离此距离甚远。虽然《民法通则》确立了抵押制度,但仅占一条之下的一项;《条例》、《管理法》及各地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地方性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但也只有概括性规定,操作性较差,给审判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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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的两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对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解决国内资金短缺和招商压力,转变工业小区不定位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的进展,一些问题也明显地暴露出来,本文就其中的五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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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中关于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条款作了修改,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之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二年之后,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此前后,上海、深圳、海口、广州、武汉等等城市也先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管理实施办法。房地产开发法律环境的日臻完善,使我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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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主体法律适用问题有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根据这些规定,行使收回职权的主体既有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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