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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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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诉审查范围与裁判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我国应结合宣誓制度、惩罚机制、附属上诉制度、法院告知义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限制等相关制度建设,尽快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2.
职权主义国家的刑事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事实不当原则上应当直接改判,发回重审多限于未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形。我国刑事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而不直接改判、下级法院降低审级重审以及下级法院重审拒不纠错构成了程序的滥用。对此,应当在立法上明确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事项,牢固确立"疑罪从无"的理念,修改目前错案追究和业绩考核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客观对待办案风险,促使法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完善,但修改不尽如人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考察域外主要国家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适用,对进一步革除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4.
检察人员办理刑事上诉案件存在信息来源渠道不畅、开庭审理范围模糊、径行发回重审监督不到位、全面审查原则虚置、发表出庭意见不规范、处境尴尬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上诉审的功能、检察人员出席上诉法庭的职能认识模糊以及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在冲突。  相似文献   

5.
检察人员办理刑事上诉案件存在信息来源渠道不畅、开庭审理范围模糊、径行发回重审监督不到位、全面审查原则虚置、发表出庭意见不规范、处境尴尬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上诉审的功能、检察人员出席上诉法庭的职能认识模糊以及检察一体原则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在冲突。  相似文献   

6.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迫切呼唤规则的"程序之治"。刑事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缺陷,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新的弊端。通过对刑事二审程序进行规范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考察,并经过历史梳理发现,发回重审制度需要法解释以外的制度改进。充分考虑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并在充分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标准应当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7.
清末时期引入新式法制,于先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式建立了检察制度.清末检察厅有提起控诉、上告及抗告的刑事上诉职权,还有非常上告及提出再审之职权.同时,根据清末有关法令,检察厅不得撤回刑事上诉,即便提起上诉只对被告人有利,检察厅也负有提起刑事上诉的职责.  相似文献   

8.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且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但它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通过对发回重审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成效及问题进行实然分析,将揭示出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在实现其实体性补救和程序性制裁功能时所体现出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完善该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与上诉审的功能及上诉模式有紧密的联系。在事后审制模式下,一审的事实认定瑕疵只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纠正;而在续审制模式下,事实认定瑕疵一般可由上诉审自行纠正,没有必要发回重审。我国的上诉模式应定位为续审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事实认定瑕疵作为发回重审事由的规定欠缺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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