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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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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嫖宿幼女罪再思考——一种国际公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嫖宿幼女罪自其设立之时就在学者中间存有争议,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嫖宿幼女案,更将争论推向社会各界。在这些争论中,更多的意见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并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确属不当,然而,将嫖宿幼女合并于奸淫幼女的意见也值得商确,事实上也难以实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当作强迫幼女卖淫,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是儿童、女性和被害人几重颇有意涵的身份集合,从儿童视角、性别视角和被害人视角审视,该罪的立论基础偏离了嫖宿幼女行为性质的本质,进而使嫖宿幼女行为的归罪偏离了其本来的轨道——强奸罪。从儿童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背离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动摇了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的法律根基,保护的法益漠视幼女个人法益;从性别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性交易双方能力的不对等,无视嫖宿幼女行为实属性剥削行为的本质,给男性嫖客和卖淫幼女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被害人的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卖淫幼女"根本上是幼女、是被害人的事实,将"幼女卖淫行为"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3.
嫖宿幼女罪的客观方面分别与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一部分相重合,可以将该罪归入后两个犯罪中,减少冗余罪名及引发的司法适用中的矛盾和民众的不满。这样处理对幼女的身心健康的法益保护范围不会减少,而定罪界限更加明确。归入两罪后,对强奸罪中嫖宿幼女量刑情节进一步细化,通过刑法修订增设猥亵儿童罪加重的构成要件,能够进一步有效从严打击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幼女有无收受钱物,建议对行为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以确保儿童获得优先和无差别保护.  相似文献   

5.
嫖宿幼女罪从其设立之初到现在,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检验,不仅显现出立法的自相矛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不能起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应有作用,对于所谓"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虽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司法处理具有适法性,但是该罪在立法上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6.
伴随着一些嫖宿幼女案件的曝光,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在近几年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对此罪名纷纷口诛笔伐,认为这一罪名的存在放纵了犯罪分子,成为相关涉案的公职人员以及权贵阶层的"免死金牌",因此,民间不断呼吁要废除此罪名,将嫖宿幼女的犯罪行为按照强奸罪予以认定。然而,这一罪名无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均有其存在的价值。相比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的打击力度更大,震慑效果更为明显。因此,不能为了简单地迎合民意而一废了之。同时,这一罪名也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将本罪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更改本罪的罪名以及归类,使相关刑法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幼女的性法益是现代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在保护幼女性法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分析幼女性法益的特征、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护标准来检讨中国法律对幼女性法益的保护状况,探讨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完善幼女性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同时,加强对中国社会管理秩序维护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顶格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顶格刑为死刑,是故,嫖宿幼女罪便有在立法上纵容犯罪之嫌疑,不利于幼女身心保护.从立法上应对嫖宿幼女罪进行完善:如将嫖宿幼女罪归类为侵害人身权利罪,明确其首要保护的是幼女的人身权益;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完善嫖宿幼女罪的刑罚等级与种类;明确量刑情节,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相似文献   

9.
赵艳红 《中国人大》2010,(15):40-41
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我们的成人社会,没能保护好少女。没有在人身安全上保护好少女。名为“公仆”的官员和名为“为人师表”的公职人员,频频成为伸向少女的黑手。他们丧失了礼义廉耻,猥亵性侵未成年人,仿佛他们从未有女儿或亲人。没有在法律程序上保障好少女。刑法里有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但后者激起了公众的愤怒,因为“嫖宿”之称、量刑标准和实际效能。  相似文献   

11.
孙旭  ;张永红 《求索》2007,(7):105-107
两性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当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但现行刑法对两性人缺少应有的保护法则;为实现两性人权益的有效保障,需要修改现行刑法中的相应犯罪条款,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相似文献   

12.
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性犯罪立法存在着滞后性 ,借鉴英国性犯罪立法 ,我国的性犯罪立法应着力于完善罪名 ,补充刑法条款的具体规定———扩展强奸罪内涵或将强奸罪一分为二 ;设立奸淫幼女罪 ;增加婚内强奸罪的条款 ;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性贿赂要有专门立法 ;对网络色情进行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3.
奸淫幼女罪的现行立法概括了强奸幼女与和奸幼女两种行为。两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幼女意愿、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方面所折射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表明两者适用同一犯罪既遂条件和同一量刑幅度,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将奸淫幼女罪分离为强奸幼女罪与和奸幼女罪,使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4.
禁止儿童性剥削是《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内容,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核心.但在中国,法律对儿童性剥削的承认和禁止都很不充分,嫖宿幼女罪就是一个例证.因此,应顺应国际公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法律改革,建立反儿童性剥削法律体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性权利.  相似文献   

15.
强奸罪旨在保护女性的性权利,是我国刑法中可以适用死刑的一个罪名,这足见我国刑法对强奸罪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强奸行为的新变化,我国现行强奸罪在主体上存在女性犯罪主体、丈夫犯罪主体和具有保证人地位的亲属之间的强奸主体的缺位情况;在客观方面存在认定标准、对强奸罪本质特征界定的不科学性、对未成年人及幼童保护不足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强奸罪进行立法审视,从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对未成年的保护方面对强奸罪进行重建。  相似文献   

16.
特殊职责人员与其"照料"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舆情空前关注,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国家修改刑法以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新增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充分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刑法在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的同时,要严守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对新增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细致解读,同时尽可能厘清该罪与类罪的衔接问题。首先,特殊职责人员的含义解读和范围划定应当符合规范保护目的,在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同时也要避免范围的不当扩大。其次,该罪构成要件中"性行为"的认定应当与强奸罪保持一致,且未成年女性明确的性同意并不构成出罪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最后,在司法适用中,应尽可能查清事实,注意此罪与强奸罪的界分,主要包括:性同意仍需采用"不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在对胁迫行为做扩大解释的同时厘清其与非胁迫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法政录     
《民主与法制》2013,(36):3-3
国务院修改法规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中央出台公务接待新规;中组部:地方领导政绩考核不能唯GDP;最高法力挺废除嫖宿幼女罪;环保、公安建联手打击机制  相似文献   

18.
当人们对“嫖宿幼女罪”争议纷纭的时候,我不禁想起一个古老的话题——“良法说”。它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其核心就是强调法的正义性,强调符合正义的法才是“良法”。古罗马的西塞罗也说过:“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理性的。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其相反者是“恶法”。在法理学中,“良法”、“恶法”是一个久远而又混沌的话题。有时候,“良法”、“恶法”的标准也见仁见智,众说不一。但今天讨论的“嫖宿幼女罪”,却被人们普遍视为“恶法”。  相似文献   

19.
法博士信箱     
法博士: 贵刊2002年第14期《法博士信箱》栏目,以“对与女童发生性行为的男孩该如何处罚”为题,刊登了法博士的答复意见。在该答复中使用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宣布取消“奸淫幼女罪”,该罪并入“强奸罪”,并于3月26日起实施。因此,我认为该答复的正确意见应为“强奸罪”。 河北 李庚寅  相似文献   

20.
性犯罪,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犯罪现象。近年来,我国的性犯罪大幅度上升,已成为妨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提到性犯罪,人们首先联想到的只是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这与刑法只规定了这两种犯罪是分不开的。就法学界来说,对性犯罪的研究绝大多数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去探讨性犯罪(其实主要还是强奸罪,偶尔涉及淫乱型的流氓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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