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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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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能否成立的问题,应将行为事实本身作为考察问题的基础。当只发生一个行为事实,则对该行为事实本身以及对该行为事实所作出的“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评判,是不能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的。即便是一个犯罪行为是由两个以上阶段性行为复合而成,即该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如果复合行为中的阶段性行为在违反刑法规范的类型上即在刑法规范的违反性上具有“一致性”或“同质性”,则也难以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引起了刑法规范分类的混乱,并在“重复评价”之中叠加着刑事责任。因此,无论从行为事实层面,还是从刑法规范乃至刑事责任层面,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都不可取。  相似文献   

2.
一、不作为犯的概述 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对不作为犯的正确理解依赖于对刑法理论关于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正确认识。对于什么是不作为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一系列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那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要求和期待的行为。刑法  相似文献   

3.
徐跃飞 《时代法学》2006,4(1):44-49
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律义务,不能是道德义务,否则,就会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先行行为必须限定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上或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刑法体现的价值是对非法行为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对准确处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传统的行为理论不能很好地解决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当且只当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范上的意义的时候,不作为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自然意义上的行为、社会意义上的行为均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性。  相似文献   

5.
持有型犯罪争点探微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持有型犯罪中争论较大的两个问题就是持有的构成与持有的性质。持有是主客观的统一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所持物的存在、客观上控制特定物品就可构成持有 ,无需认识所持物品的性质 ,控制并不受时空限制。刑法中的行为不同于自然意义的行为 ,它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举止 ,因此否认持有的行为性是没有根据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在于所违反规范的类型 ,持有作为第三种行为类型无论在形式逻辑上还是事实上都不能成立。持有的性质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形是不作为 ,在仅有获取持有行为时才是作为  相似文献   

6.
时代的发展 ,治安形势的变化 ,促成了犯罪个体智能程度的提高 ,社会整体生存风险的加大 ,由此赋予了持有特定物这种静止状态即可构成犯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种全新的构罪机理所带来的是刑法中行为基本价值与面貌的变迁。传统的危害行为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行止 ,持有针对的是人对物的控制支配这种特殊事态。至此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外延包括行为性危害行为和事态性危害行为两大类。前者违反刑法的行为性规范 :其中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是作为 ,违反命令性规范的是不作为 ;后者违反刑法的事态性规范 ,即法典以“非法持有”罪状表述、实质是就行为人与特定物所处的某种事态本身予以刑罚处罚 ,形成犯罪的另一类——事态犯罪。  相似文献   

7.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范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刑法规范的复合性质,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但这并非说不纯正不作为犯因违反命令规范而实现了以作为形式规定的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毋宁说刑罚法规对于特定犯罪本未预设作为犯的类型,或者说本不是专为作为犯设定构成要件。实际上,对于特定的刑罚法规而言,刑法基于禁止规范在处罚作为犯的同时,也包括了基于命令规范而处罚的不作为犯。因之,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了命令规范而实现的却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时延安 《中国法学》2023,(1):241-262
民刑关系问题的实质,就是对某一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违法性判断时,应否以及如何考虑这一行为在民法上判断的结论。违法一元论和违法多元论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犯罪是行为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在解决民刑关系问题上应将民事义务违反作为针对个体性权益犯罪违法性判断的一个重要步骤。以义务违反为分析工具,应合理界定民刑关系问题的论域,进而明晰民事义务来源及其规范属性,并寻找可参酌的具体民事义务规范。民事义务违反的判断结论对相关犯罪违法性的证成具有前提性影响,不能将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作为针对个体性权益的犯罪进行处罚。民法和刑法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目的,但并不影响两者在解释论层面的基本方向上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9.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纯正不作为犯可罚性的关键在于等价性问题 ,也即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由于积极作为引起结果在何等条件下等价值决定着能否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价性的目的和实质就在于通过对客观上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在规范上的等价值来限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等价性的媒介是作为义务 ,所以等价性要求就是通过对作为义务层级程度和违反程度的限定来实现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值。  相似文献   

10.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来源,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与否和范围大小。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其范围自有刑法明文规定。而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探讨其作为义务来源尤显重要。一般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明文规定”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且由刑法予以保护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的法定义务都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只有当违反这种作为义务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事先规定在刑法中,这种义务才是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如《婚姻法》规定了抚养义务,刑法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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