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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和刑事管辖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多数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它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从60年代后期起,国际上的劫机事件逐年增加,特别到了80年代劫机事件更是频繁发生。近几年来,在我国劫机事件也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在处理劫机案件时遇到许多疑难问题,这就向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将以国际法和刑法理论为基础,以我国承认的三个关于制止航空器方面犯罪的国际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国内法为依据,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管辖权等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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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同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恐怖犯罪作斗争,我国陆续加入了三个反劫机国际公约。如何协调、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立法规定,与反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保持同步,以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建设,逐步减少并消除国际劫持航空器恐怖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对我国刑法与反劫机公约的协调作了比较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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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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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劫持航空器罪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2,(1)
劫持航空器罪在海峡两岸的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然而,由于两岸拥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特别是两岸分离50余年的现实造成台湾当局在处理涉及两岸的劫持航空器犯罪上往往主要从政治角度而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两岸现在对劫持航空器罪犯的遣返也只是通过民间团体,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进行。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所以,开展对两岸有关法律的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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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
劫持航空器行为(hijacking)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国际与国内法均有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与国内法着眼点不同,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影响国际刑事合作的开展,妨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因此,对国际与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防范劫持航空器犯罪。一、国际与国内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会引起管辖权归属、引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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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的能力,范围和频繁度增加的结果,加上班机登记国的不断增加,出现了关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犯罪管辖的困难问题。如果说这见不足以构成问题,另一种发展趋势,即由于劫持事件的倍增,对起飞和着陆的航空器以及对班机旅客的恐怖行为,严重地威胁了国际民航的安全和可靠性。处理这些问题的第一个主要尝试是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在航空器上的犯罪以及某些其他行为的东京公约”。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甲、确保航空器飞行中,在公海上空,在任何国家以外的地区犯罪的人或者在这种航空器上所作的行为对飞行安全有危险的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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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器,但也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的国家航空器。本罪中的"暴力"是专指对驾驶、操作人员实施袭击或其他身体强制。"胁迫",要求不但能引起对方恐惧,还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其他行为"是指违背航空器合法控制人的意志且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使航空器合法控制人不知反抗的行为。行为人只有着手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程度,才是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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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对航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通常分为“逃亡型”和“政治斗争手段型”。我国早期的劫持民用航空犯罪基本属于“逃亡型”,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政治斗争手段”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应当从立法规制、措施调整以及完善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建构我国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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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劫机是指以力量造成侵害的方式 ,它包括有形力与无形力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 ,对象及于人 ,也包括物。“胁迫”劫机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或其他任何危险恐吓之内容进行逼迫挟持 ,以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的劫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任何能排除他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民用与国家航空器两种。为了有效惩治本罪 ,应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同时采取“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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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劫持罪在国际刑法上又可称为“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飞机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犯罪。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敏感性、法律性。为此,国际社会在上个世纪连续缔结了三个国际公约,确立了航空劫持管辖体制。对惩治和防范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一体制未能有效地解决航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往往使空中劫持罪难以得到准确定性和及时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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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4,2(6):17-17
一、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此款系法人犯罪)。二、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12月28日起施行)中新增一条罪名:劫持航空器罪。三、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新增二条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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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危害机组人员或者机上乘客的人身以及航空器的安全 ,其行为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系复杂危害行为 ,由“暴力”等强制性手段行为和“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目的行为所组成 ,其既遂应以“劫持”行为的完成即对航空器的实际非法控制为标准 ;其死刑适用条件应当予以限制和完善 ,以做到与刑法总则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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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1,(2)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关于犯罪这个概念的定义。关于犯罪情节的定义,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关于犯罪情节和从犯罪角度上理解的属于犯罪情节组成部分的量刑情节等概念的种概念却可以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及其组成部分,即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