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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充分保障处罚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罚权的过程实施是行政处罚创设、实施、救济三个环节中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创设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使处罚得到最完全、最正确、最彻底的实施。它不仅需要一套自上而下、庞大严密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而且涉及到几亿公民、几百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这就决定了“执法必严”必将比“有法可依”更加困难。如果说创设的实质是以法的形式公平分配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各自的违法后果加以规定;救济的本质是切实维护相对一方依法行使诉权,平衡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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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衡理论的性质分析与价值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平衡”的界说 以“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提出后,就“平衡”之含义,具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观点,现列举如下: 观点一:“平衡论”之首创者认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和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1) 观点二:有人认为,“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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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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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行政指导的本质以解决其救济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在司法实践或行政法学理论界,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原因在于将行政指导从本质上认为是一种非强制手段,不具权力性,不直接涉及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不受司法审查,只受上级机关的监督。这样就导致相对方因接受行政指导而遭受不利时无法从任何渠道获得救济,严重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要为接受指导的相对方提供救济手段,必须从本质上重新认识行政指导。 首先,行政指导的目的仍是推行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管理。不能把权力等同于强制,强制只是推行权力的一种手段。行政指导的作出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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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界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处罚行为的全过程来看,是一个包括搜集证据、审议、申辩、裁决、执行等环节的综合行为和制裁体系。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行权的分离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其包括下列含义:首先,区分了两权的属性,对处罚行为与处罚决定的实施行为作了合理划分,使二者有了相对独立的规定性。行政处罚行为虽属行政行为,但其更接近司法行为,故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行政司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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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行政机关本身处罚权的固有缺陷使其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处罚纠纷而诉至法院。本文就是通过对行政处罚和法院调解的介绍,以求能够通过用法院调解的方式来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纠纷的救济途径,真正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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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个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评价和适用法律的复杂过程,既涉及到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和从重、从轻处罚事由,更涉到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与多变,涉及到实施处罚的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比如,一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罚的怎么办?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又应如何处罚?等等。我们把解决这些由于受处罚行为和行政处罚本身的一些特性引起的问题而形成的一套规则称之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简称行政处罚规则。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竞合规则,连续几个违法行为处罚规则,以及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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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适用刑罚须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适用行政处罚也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它是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基础,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或实施中占据核心地位.所谓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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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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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分别处罚方法张泽想分别处罚,是相对于合并处罚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行为人或一个违法者实施了数种违法行为,依法分别确定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运用分别处罚方法,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形而具体、灵活地运用。一、对实施共同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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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动态过程,行政处罚由设定(立法)、实施(适用与遵守)和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个环节所构成,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程序。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依法所采取的形式、顺序、方式和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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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探讨了行政处罚立法中的三个较重要的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在这三个大问题框架内,作者集中阐述了自己对目前学术界争论较大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能否成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过错是否应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法处罚的“法”应否包括行政规章,“一事不再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否包括调查程序和救济程序,具体处罚程序应否分为简易程序和正式程序,怎样对二者进行区分等。在这些问题上,本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