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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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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20多部法律又先后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直至刑法修订前,没有一部法律对单位犯罪作出一般性规定,这很不利于司法机关稳、准、狠打击单位犯罪。有鉴于此,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拟结合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有关问题作粗浅分析,以为引玉之砖。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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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刘光显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的主体的许多问题都有争议。为了更好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准确地打击受贿犯罪的腐败分子,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研究是必要的。关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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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一是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在用语上不同;二是在受贿行为构成犯罪条件方面不同。显然,刑法和《条例》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发生冲突。本文对冲突的存在、冲突的实质和冲突的解决作了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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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践》1999年第五期《受贿行为对法律的规避及立法缺陷弥补》(下称上文)中谈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受贿行为的犯罪对象仅规定为“财物”(包括金钱和财物)不合理,对受贿罪客观要件“需为他人谋求利益”不合理。该文作者林新法认为,一、受贿对象应包括《刑法》规定的财物性利益如获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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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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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46-52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不仅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反映受贿罪主体的心理特征,避免其他观点无法克服的矛盾;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在修订《刑法》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有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作为定罪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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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争议较多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及其主体范围,并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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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主体区别原则及其适用□朱国雄受贿犯罪是身份型犯罪,亦称特殊主体犯罪,以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作为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我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演变的过程。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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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在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个问题上,新《刑法》有了较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以上罪名的设立对遏制单位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新《刑法》却未规定“单位侵占罪”,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困难,甚至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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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受贿罪的构成及其处罚作了具体的新规定,更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当前受贿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法律准绳和尺度.本文仅就受贿罪主体方面的新的变化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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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辨析□周作学《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是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受贿罪的一种补充式规定。也就是说,过去有受贿之实而无受贿之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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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超低价买卖房屋"等十种新型受贿犯罪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之后,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打击腐败贿赂有了新的法律利器。新型贿赂犯罪纳入司法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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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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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日益严重。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刑事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对于惩治贿赂犯罪,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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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63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这一规定,仅将犯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没有将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内,因此会导致非公司、企业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无法处理。这一漏洞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对公司、企业受贿罪的规定,扩大其犯罪主体的范围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