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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历程,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断进步,继承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代位继承起源于古罗马,后来慢慢被各国法律采纳,但由于各地区民族习惯、宗教等的不同,代位继承制度在各国有很大差异,在理论上也存在很多争论,那么到底人类社会产生继承的原因是什么呢?代位继承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我们又该怎样设置代位继承制度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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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法制度,追溯其渊源可及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时代,发展至今,各国立法对此多有规定。我国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亦对代位继承作出了规定。正确理解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是很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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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已亡子女晚辈直系亲属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仅允许父母双亡的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而且还有允许儿媳代替亡夫继承公婆财产的实例.法国、德国、日本、苏俄等国家现行民法典均规定了代位继承制,我国司法实践也一直承认代位继承.但由于我国民法典迄未颁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颇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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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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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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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评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即安全和效率。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它的不同规定,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注重资本的担保功能,追求交易安全,但从公司资本运行的结果来看,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反而影响了交易效率。我国公司法应顺应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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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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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继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拟通过介绍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的代位继承制度,比较其差异,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与大陆的实际相结合,对大陆地区的代位继承制度的修改、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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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实行,并且在日益地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国社会背景、法律体系不同,导致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的问题.从世界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模式出发,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比较优势,通过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客体范围进行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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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反诉制度都有相应的一些规定。但由于法的阶级本质不同,或者由于国情的不一样,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各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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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业界对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1996年,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郑博,男,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霞,系郑博之母。被告:王兰,女,系郑博祖母。第三人:郑娟,女,系郑博姑姑。第三人:郑群,男,系郑博叔叔。被告王兰、郑自立(1995年去世)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郑娟、第三人郑群和原告郑博之父郑忠。原告郑博的父亲郑忠于1994年去世,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父亲郑忠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是一起遗产纠纷案。其中焦点之一是郑博作为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即郑博是法定继承人同时是代位继承人的确认。郑博的父亲郑忠先于其父即郑博的祖父郑自立死亡,如果是处理郑自立死亡时已经拥有的遗产,那么,郑博当然取得郑自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针对被继承人郑忠的遗产可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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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