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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兼及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张吕好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上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基本含义是在宪法的最高权威下任何组织、个人的任何...  相似文献   

2.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意志一旦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升为国家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也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的专政工具强制贯彻执行的,因而能排除一切对它的执行的阻碍和破坏,保证其得到遵守;法制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是国家立法机关以庄严的形式制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动,决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更替或者注意力的转移而影响它们的贯彻执行。正因为法制具有这些特性,所以它在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6,(1)
一、解释下列名词概念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即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办事,使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正确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其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  相似文献   

4.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意思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运用法律的时候,对于每一个公民,不管他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何不同,他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他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进行处理。一切公民必须毫无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有触犯法律而不受追究,或者把自己的意  相似文献   

5.
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治理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民主也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民主愈发展,法制愈健全。邓小平同志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①但是,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和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清除人们头脑中封建专制主义思想,建…  相似文献   

6.
实践呼唤程序法法律责任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组成。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毫无疑问,无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都必须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制的常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法学观念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学在实体法的法律责任理论上研讨者众,而程序法的法律责任理论则少有人问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亟需建立我国程序法的法律责任理论_一、实践中的程序法法律…  相似文献   

7.
<正>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全党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党的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我们改革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必须充分反映我国  相似文献   

8.
一依法办事是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中心环节。不管哪一种法,也不管哪个阶级的法,它总是要贯彻实施的。如果有了法不能贯彻实施,即使最好的法也等于零。这就是说,加强与完善法制,其核心就是要依法办事。在我们的国家里,对于那些“以言代法”、“官大于法”以及任何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只有严格地依法办事,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兴旺发达,我们的四化建设才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9.
赵喜臣 《政法论丛》2003,(6):8-14,91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接着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我国宪法。党的十六大报告 ,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作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指出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便提出一个问题 ,宪法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本文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薄看法 ,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法制方面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从已经实施的大量的法律、法规来看,其中绝大部分是经济、行政方面的,因此,行政执法的任务能否完成,将直接关系到这些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所确定的“法制完备”的长远目标能否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随着新宪法的实施,我国法制建设已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需要,正日益成为人们渴求的愿望。为此,我们不仅要坚持以宪法为基础,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而且还要加强已经制定的法律的解释工作,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发展。本文试图就法律解释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地位和作用的理解,应当立足于社会主 义法治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首先要建立 基本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在建立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创建 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关 于行政执法自律、制约、激励、监督、评价、执法责任及其责任追 究的行政法律规范的体系。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以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为基础,既 行使权利,又承担责任;既履行职责,又受到约束、监督。推行和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符合依法行政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 表现在如下方面:  相似文献   

13.
<正> 一回顾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道路,尽管前进与挫折、发展与停滞、成绩与失误并存,但至少在以下一些主要方面已经取得了谁也否认不了的成绩和进步。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阐明了的并在1949年实现了的新国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第一,第一次阐明了法律制度的科学职能。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和前社会主义的法制都是把法律和法制当作完全作用于社会的抽象物,真正在理论上科学阐明法律是阶级性和社会性对立统一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在实践上把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管理社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的,是包括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内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运用。第二,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规定对绝大多数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法律和法制。任何法律和法制都是要保护一部分人、打击一部分人的,被保护的人越多,打击的人就越少,时代就越进步。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民同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家相比,不能不是时代的进步。第三,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就可以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供科学方法。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和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和方法,这就为实现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同时对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打  相似文献   

14.
柏巍 《法制与社会》2014,(32):198-199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导向,坚持以科学立法为前提,不断建立、健全有利于改革发展的稳定、有利于民生、民权的法制体系;坚持以有法可依为基础,;坚持以严格执法为关键,牢固树立"一心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推动公共权力在法制范围内的有序运行、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始终坚持以公正司法为保障,严格贯彻并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独立的司法权,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5.
法制研究不外两大方面:一是对静态的“法”的研究;二是对动态的“制”的研究。动态研究方面,依角度不同,有几种研究方法:一是从法律职能的角度,把法制看成社会关系的动态调整过程,对法律的立、改、废及其实现进行研究;二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把法制看成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有机统一,对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研究;三是以法律的本位为角度把法律看成是社会的神经系统,对法律的控制机理进行研究。目前,第三种研究相对落后,尤其是近两年来,有人错误地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活跃学术研究对立起来,一度兴起的法律控制论消声匿迹。为了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本文抛砖引玉,用上述第三种方法试探法制的机理。  相似文献   

16.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社会主义法制是一种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学术界至今众说不一.我认为,社会主义法制是一种法律制度.第一,在汉语中,法制一词指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古代文献中,很早就出现了法制一词.例如"命有司,修法制".  相似文献   

17.
作者指出:法律调整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着特殊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赖于民法、经济法的完善和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经济领域法制的健全。作者还就此指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秩序所应着重解决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8.
新中国建立之后 ,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非常重视的 ,主要成员都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进行了探索 ,在实践上也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特征是 :把法制与社会政治和革命密切联系在一起 ;对社会主义刑法、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及司法思想和理论作了精辟阐述 ;在充分肯定法律惩戒功能的同时 ,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法律的人道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发动和参与。  相似文献   

19.
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在私有制社会里是建筑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为了保护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特权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则是建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实现社会主义养老育幼的消费职能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0.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随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也就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如同我们国家的政权和法制一样,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的,是在废除旧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体系的废墟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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