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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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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也是国际刑事准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要求禁止基于同一事实将一个人置于双重危险之中,与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具有相同性质.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应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与国际刑事司法接轨.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重复追诉问题不利于保障人权,应当予以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3.
我国不宜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构建统一的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实践中,应当区分诉讼系属与裁判效力两种路径,厘清"防止矛盾判决"与"诉讼效率"两者的关系。在诉讼系属语境下,法院具备移送管辖、合并诉讼等职权,对于"一事"的识别以"纠纷事件"标准为宜。在裁判效力语境下,对"一事"的判断应当限于经过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如果相关法律关系在前诉中并未被提出,则不能阻止当事人再诉,对"一事"的识别范围以旧实体法说为宜。的"禁止间接否定既判力"并不意味着承认裁判理由存在既判力。应当从后诉请求与前诉裁判结果的关系入手,判断后诉的请求是否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4.
目前,大陆法系主流观点认为,前诉处于诉讼系属中,禁止重复诉讼包含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两种形态。我国在这两种形态的适用上均存在问题,有必要分别予以讨论,以统一司法适用。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避免既判力相冲突,而禁止另行起诉则是为了避免实质性的矛盾判决。禁止重复起诉应以诉讼请求为核心识别要素。禁止另行起诉应以主要争点共通为识别要件,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后诉作强制反诉、追加、法院依职权强制合并审理或者中止诉讼程序等处理。  相似文献   

5.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程序之一,近年来备受法学界所诟病.究其原因,既有具体程序技术性设置方面的不科学,也有司法理念预设的过于理想化.更有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同时,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与“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存在冲突。我们应正式确认“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在宪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原则性规定,也可以在改革措施上规定“我国公民若依刑事程序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享有不得就同一罪名再接受审判或惩罚的权利”。刑事再审的理念追求的应是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二者的平衡,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其现实意义。重新起诉本身并不一定构成重复追诉,但因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以及撤诉后重新起诉制度不完善,被告人容易陷入"撤诉—再起诉"循环往复的泥沼。严格来说,"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都不适用于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应当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精神实质出发,对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需要,包括诉讼效益的使然,司法判决的必然和民法中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求。诉讼标的可以作为判断前后诉讼是否属重复起诉的重要标准,若前后两案的当事人、争议事实、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均一致,且前后案均是实体审理或均是程序处理等四个条件同时成立,则基本可以认定为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效益为价值依归,其确切的涵义包括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两个层面.同时,作为一项运作性原则,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轫于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价值理念:保护人权、防止错判、减少精神损害、维护既判力和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这一原则在两个方面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启动:一是对上诉的限制;二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但最近,这一原则有所松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例外的适用,或者通过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原则应有例外,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重审无罪裁决案件,或者允许检察官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这一变化对我国重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是现代诉讼理论的基础性概念。从历史渊源看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承继关系 ,但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刑事既判力存在的价值根基为刑事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追求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需要 ,其运行机制因本身的功能差异而要求不同。刑事既判力不绝对排斥再审程序的启动 ,但我国的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1.
既判力只及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对后诉有一定的拘束力,即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了判决理由的预决效力,但尚待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效的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预决效力的已确认事实应限于前诉的主要事实,受预决效力约束的当事人应与前案当事人一致。前诉判决的已决事实可因在后诉中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而直接导致相异认定。  相似文献   

12.
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保护的国家利益是不同的,并且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兼顾个人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并不代表检察机关无所作为。基于既判力扩张所造成的利益扩散,民事公益诉讼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进入。同时"放射状"诉讼结构之下复杂利益格局更是需要检察机关做好检察监督,而立法上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概括,需要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3.
论既判力的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既判力的研究中,强调较多的是既判力在确定判决效力上的强制力,对其相对性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文章对既判力相对性存在的制度意义、表现以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多角度地挖掘既判力制度整体上存在相对性的规律,寻找调控既判力相对性强弱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 ,有利于行政机关正常地行使行政权 ;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 ,有效地裁判纠纷 ;有利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成熟的标准可以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把握 :从实质上 ,看行政行为是否给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不利的影响 ;从形式上 ,看行政行为是否形成最后决定  相似文献   

15.
近十几年来 ,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 ,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对程序独立价值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所有这些使我国过去审判和实务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顽疾得到了革除 ,提升了当事人对民事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但是对于作为终结程序运行的民事判决及其存在的问题却鲜有人论及。  相似文献   

16.
美国民事诉讼排除规则是既判力理论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请求排除和争点排除两方面内容.排除规则在美国民事司法中的良好运行,根源于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司法理念乃至美国的政府结构、政府职能.反观我国,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和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既判力无法发生效力.当然,美国民事诉讼排除规则也并非尽善尽美,深入理解其制度的内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才能真正使之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   

17.
既判力是一国司法判决权威的表现,而既判力主观范围(即既判力人的范围),确定的判决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既判力原则上只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效,在特定情况下,其也会向案外第三人扩张,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这种适度的扩张是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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