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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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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茹洋 《行政与法制》2000,(12):25-26
《立法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可以被看作是关于我国立法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立法法》第九十条主要是对立法违宪审查的提出主体与审查主体的规定;第九十一条则主要是对立法违宪审查的方式、程序进行的规定。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违宪审查的方式,而且是一种事后审查的方式。分析这两条规定,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第118条也同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第118条不仅在法律逻辑上与第50条相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会增大刑讯逼供的风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矛盾冲突,确保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第118条"如实供述的义务"规定应当废除,如不废除,应对第118条进行合理解释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4.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我国把动产与不动产都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对象。把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范畴基于对静态所有权的保护和动态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秩序之间权衡所作出的价值选择,也是对多国都已明确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回应及对先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确认。在具体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情形中,违章建筑不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市房产在转移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事前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房产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相似文献   

5.
刘思格 《学理论》2013,(17):145-146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生效以来,其所涉及的新规则引发了学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规定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按揭房产归属的第10条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普遍认为第10条中"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规定是在保护通常情况下购买婚房的男性一方的利益。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形成实属管中窥豹所致。笔者拟从《物权法》等法律的基本原理、第10条本身的缓冲规定、第10条与婚姻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房屋刚性需求的发展趋势以及立法导向五个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法》第49条、第5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有权拒绝。然而拒绝条款在实际运行中遭遇困境,反而有扩大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倾向。这一条款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单项突进痕迹明显,缺乏无效行为理论支撑。从弥补法律漏洞的角度看,对拒绝条款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瞭望》2001,(44)
i_刑法第159条规定。 ‘侩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啐、英蝴或麓朱砖移赋产掇.匣假缸赘,或袭柱公司茂王毫叉袖逛i电瓷,数额巨大_、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对《刑法》第37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对该条文在刑法条文系统中的外部关系进行体系性解读。《刑法》第37条与刑法中的其他免刑条文在功能上具有双重的补充关系。《刑法》第13条和《刑法》第37条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两大关节点条文,应罚性和需罚性是分别理解这两个条文的关键,《刑法》第37条是对《刑法》第13条的理性接续。《刑法》第37条与《刑法》第63条对刑法分则中的个罪法定刑具有合力超越的量刑功能。  相似文献   

9.
刘洪磊 《学理论》2011,(30):77-78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10.
姚桂芳 《党政论坛》2002,(12):3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这不仅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规定了高校党的领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并提出了我国高校党的领导法治建设的要求。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逐步地法治化。但由于我党长期在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规定,  相似文献   

12.
方琦  乐冰  曾俊 《学理论》2013,(14):160-161
2012年7月《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其第三条针对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定使得对《合同法》第51条的讨论又显得具有必要性。我国学术界对无权处分的观点,主要有效力待定说、有效合同说两种,对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提出支持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有效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蒋新建 《行政与法制》2002,(6):39-39,41
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对方轻微伤,公安部门以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有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相似文献   

14.
《瞭望》1999,(26)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人们讨论的焦点之一是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三条的去留问题,该规定写道:‘’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稿酬c”接受采访的法律专家介绍,第四十三条在当年立法时就曾引起激烈争论。从法理上讲,著作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是一种绝对权,也就是说不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第四十三条明显破例了。要求取消该条文的不少人士认为,第四十三条实行的是所谓的“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的限制大大超出了《伯尔尼公约》…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相似文献   

16.
王海山 《学理论》2012,(29):124-125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这条规定首次在行政诉讼中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仅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某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7、56条.则首次将行政不作为以专门的法律术语形式予以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概念和性质的正确掌握,是探讨救济理论的共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9.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大权力。但是一直以来,由于具体规定不明确,人大在行使这一权力时总会有越权的顾虑,由此造成工作无法到位,甚至造成重大事项决定权形同虚设,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难以行使。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19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在广东实施后,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这一《规定》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卓有成效地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职权,有力…  相似文献   

20.
张弘 《行政论坛》2000,(6):38-39
应该说,大部分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是终局的,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行政案件是复议终局的,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即使不服也无权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受案。本文认为,行政复议终局弊多利少,有侵犯公民诉权之嫌,应该予以取消,由相对人自由选择。 查阅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终局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法》第22条、27条、29条、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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