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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31):30-30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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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第五十九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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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13)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发[1986]50号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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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5):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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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11-15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则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赞用由港务费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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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30):1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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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2):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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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5-8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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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8-11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