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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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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审委会”),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制定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这一制度对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作用仍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目前, “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已被列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笔者试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2.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其对审委会审议活动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组成部分,与审判独立、控辩平衡和秘密评议等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并不冲突。列席审委会制度具备实际运行的现实条件,应选择适当途径,完善规范性文件,促进制度落实。  相似文献   

3.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法律规范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同样也是深化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之一.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种特有的制度,该制度对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的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一项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及其具体制度上的缺陷,造成这项制度形同虚设,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也很少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重新被提上操作层面,为此笔者试从该制度的立法依据、现实意义,以及当前理论界对此的争议加以分析,以求消除疑惑,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5.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很少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使这项制度近乎虚设。为了改变现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将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作为改革的共同任务。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开展综合监督虽然没有先例可循,但它应该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拓宽监督途径、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创新方式。一、开展综合监督的途径第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第二,召开联席会议。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配合是基础,互相制约是核心。因此,通过与侦查、审判机关加强联席会议,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及时通报和反馈。第三,量刑监督。量刑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相似文献   

7.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审委会)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方式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具有审判监督和改进自身工作的双重作用。目前就这项制度的规定而言,存在原则性强、范围宽泛、程序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导致这一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笔者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黄文艾 《河北法学》2008,26(3):181-184
从历史渊源考察看,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经历了"实践——虚置——实践"的循环型发展过程。当前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内容被提上实践日程,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检、法两家对自身定位重新反思后做出的理性选择。该制度承载着强化审判活动监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价值,这也是该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化制度建设,有必要对列席的人员范围、案件类型、列席人员的权利义务、列席程序启动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9.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在具体运行中遇到瓶颈,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展开。要从明确角色定位、明确列席案件范围、理顺监督程序等方面,不断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审判监督是主要职能之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而进行的一项司法制度尝试,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2004年1月至12月,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共240余次,列席人员以分管检察长为主。参与讨论的案件主要包括:1.疑难复杂案件;2.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对个案的证据、定性、量刑及法律条款在理解和认识方面有分歧的案件。经…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具有审判职能,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督视野。应当允许检察长委派副检察长或其他检察人员列席同级审委会,列席人员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列席所有同级审委会会议,但是,实践操作应有所侧重。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定专职人员,确立不履行通知义务惩戒机制、检察机关内部保障机制等。列席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会前、会中、会后监督。  相似文献   

12.
职务犯罪轻刑化是指对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从轻处置的一种司法现象.司法实践中,它表现为立案查处起点掌握过高,自首、立功的认定比率过高以及缓刑、免刑的适用比率过高等方面.立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视角,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路径在于加强职务犯罪各诉讼环节的监督力度,即深化侦查监督机制改革、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充分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落实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加强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以及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相似文献   

13.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制度功能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手段。笔者就如何加强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一些自己浅显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庞展 《法律与监督》2009,(10):39-39
2007年以来,酉阳县人民检察院加大对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充分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在观念上求突破,在制度上做文章,在准备上下功夫,积极履行对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截止目前,该院检察长先后17次列席酉阳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参与讨论了自侦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大案件及社会影响大、且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分歧、疑难的其他刑事案件等共计21件33人,实现了对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5.
目前,尽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已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现有规定模糊、检法两院对其认识不统一,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对检察长列席抗诉案件审委会的基本做法和主要成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检察长列席抗诉案件审委会应当处理好的几对关系进行阐述,对该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和探索。  相似文献   

16.
徐云  李小玲 《法制与社会》2013,(20):119+125
囿于法律规定的粗疏、机制建设的滞后、学术界的质疑等因素,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完善及推广进程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如何加强检法两家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高效、科学、完善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相似文献   

17.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项内容,推进其科学发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围绕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来谋划。  相似文献   

18.
该文从国家权力模式、权力制衡、统一法制和正当程序等多个角度,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正当性这一基础问题进行积极的论证。以此消除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种种质疑。  相似文献   

19.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及其辅助工作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两高”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方案》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都将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下称审委会)的制度作为今后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20.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在当前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的情况下,可从三个方面完善和规范此项制度,以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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