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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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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邹铖 《法制与社会》2011,(34):295-295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影响合同成立的情况,这些各种各样的情况被称为情势,本文主要讨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明晰情势变奶i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论不可抗力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政府行为不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技术风险则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业风险,也不同于情势变更。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  相似文献   

3.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4.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并未对此进行规定。作为与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的合同法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同时,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对倡导当事人公平、诚信交易,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结合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宇环轮船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对定期租船合同履行中如何认定还船港问题进行分析,进而认为,实际还船港应指合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与合同约定的还船港不同的、出租人同意接收、承租人同意归还船舶的港口.航运实务中出现的承租人单方终止租用行为的港口,或者出租人单方撤船的港口,都不能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还船港.  相似文献   

6.
宋本源 《法制与经济》2008,(18):70-71,73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并未对此进行规定。作为与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的合同法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同时,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增加情势变更原则,也是我国现实的需要。完善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对倡导当事人公平、诚信交易,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情事变更概念难以界定而且与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难以区分,实际操作困难,是我国合同法引入情事变更制度在立法中遭受障碍的原因。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具有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作用,符合法律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理应在立法中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8.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判定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不能仅仅以显失公平作为唯一依据,还应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作为判定的依据。认定"显失公平"应当通过经济成本核算,以当事人是否遭受较大亏损作为基本认定依据。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应属种属关系,情势变更实为商业风险的情形之一,二者不存在所谓的区别,若发生情势变更而依法不能适应情势变更制度的,可称之为"风险自负"或"风险自担"。  相似文献   

9.
针对当前租船市场的行情急转直下,直接导致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纷纷涌现,特别是在长期期租合同下,部分遇到资金困难的承租人会以各种借口提早还船,更有甚者则会拒付到期租金的情况,对承租人不付租金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着重分析和论述船东所能行使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针对当前租船市场的行情急转直下,直接导致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纷纷涌现,特别是在长期期租合同下,部分遇到资金困难的承租人会以各种借口提早还船,更有甚者则会拒付到期租金的情况,对承租人不付租金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并着重分析和论述船东所能行使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要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合同制度中都信奉“意思自治”和“契约信守”原则.当事人应依约定忠实、完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合同成立后难免会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就会使合同目的落空或者显失公平.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国际国内经济和政治形势对我国经济活动影响很大,更是增加了合同成立基础丧失或者动摇的风险.尤其2008年的金融危机等异常情势变更更加显现了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因此,考虑到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应该尽快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原则作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丁宇翔 《人民司法》2020,(10):32-39
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可以从时间维度上把握,不能避免是指在客观情况发生过程中未能阻止,不能克服是指客观情况发生之后不可逆。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去审视,新冠肺炎疫情可以一般性地构成不可抗力,但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考察。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和不免责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具体的免责适用中,也不是全部免除或不免除,而存在免责和减责的区分。另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也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但在现行法的框架下,情势变更排斥不可抗力;在民法典草案的框架下,这种排斥将被取消,取消之后,情势变更将兼容不可抗力。在因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场合,如果需要赔偿损失的,还可以直接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责任规则,对损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整,从而使得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很好地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13.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1月在中国青岛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由于承租人未按时付足租金,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布撤船。  相似文献   

14.
王轶 《法学》2020,(3):36-48
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黄勇 《行政与法》2003,(3):82-84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BOT合同履行中的确立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具有可行性;确定BOT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可照搬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理论,而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有关理论;同时,应当将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局限在变更合同的层次上,尤其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一方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变更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6.
中国立法对定期租约中还船概念的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对承租人提前还船后出租人权益的相应救济问题,中国立法虽然有所提及,但过于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也较难适应定期租约这类特殊的商业合同。英国法在定期租约下租方提前还船问题上具有比较完善的赔偿制度,包括租方提前还船的违约性质,船东的选择权,具体损失赔偿计算的原则、例外和限制以及在特殊个案中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7.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一原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等概念的区别,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作出了明确的阐释。  相似文献   

18.
拜读贵刊98年第一期案例分析《此房屋租赁合同应否终止履行》一文,文中某些观点,笔者觉得值得商榷。文中作者对某人武部与李某等6人所签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因特殊原因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中的“特殊原因”简单地解释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进而得出“应驳回其终止合同的请求”这一结论,笔者认为有失草率。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有三种:①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③由于合同另一方在…  相似文献   

19.
情势变更原则应当适用于异常商业风险,在房产新政已经导致合同实际履行困难或者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该房产新政具备异常因素而应当归属于情势变更事由。但即便如此,由于商事合同维系着社会经济交易稳定,而情势变更原则是保护合同的最后一道堡垒,房产新政下能否依当事人的请求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仲裁员必须慎重对待,在双方未预见新政的情况下,应当先通过积极磋商的途径解决纠纷;在双方已预见新政且已作出相关风险防范的情况下,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最大限度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最后航次指示与还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知,在定期租船中当事人难以预先确知最后航次将于何时结束,承租人将于何时还船;但在法律上,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承担在租期届满之前还船的义务。对此法院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如租约中仅约定租船期间而无宽限(marginortolerance),则法院在该期间外将默许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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