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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权的处理高志勤,童道才人民法院在审理城镇公民离婚案件中除解决身份关系及其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外,还经常涉及双方当事人争执公房使用权的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个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  相似文献   

2.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城镇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因对公有住房的使用无法达成协议,致使一些依法应该调解或判决离婚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最后确认。不少同志认为,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如果法院对公房使用权作出判决,是对国家或集体享有的公房所有权的干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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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公房处理问题冯涛离婚案件中公房的处理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房屋所属单位、房管部门等诸多方面,平衡起来很困难,所以,一段时间内,对离婚案件中公房的处理问题管与不管成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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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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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公房居住权的处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院一并审理的理由在离婚诉讼中,公房居住权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房租赁关系的成立,是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变更,必须取得公房所有权人的同意,人民法院未经公...  相似文献   

6.
单位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给职工,即私买公房,为城镇家庭注入了一项最重要的财产内容。由于我国大部分家庭尚不十分富裕,城市住房还相当紧张,在夫妻离婚、家庭解体时,房产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相对以前的城镇离婚案件而言,已从公房承租使用权的处理转化为带普遍性的房产产权分割,而私买公房本身具有的不同一般私房的独有特性,房产固有的可增值性等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较大难度,加之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涉及私买公房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有必要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予以明确化、具体化。现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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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出公房居住权、承租权主张的概念及特征什么是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出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主张?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离婚当事人中的女方或者男方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将原共同居住公有房屋的居住权、承租权与离婚问题合并审理,变更为主张人享有的诉讼请求,审理离婚案件公房居住权、承租权的特征: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执住房的矛盾很突出,主要表现在对城市公房居住权的争执上。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88年60起离婚案件的调查,其中争执住房的达32件,占53.3%,成为离婚案件争执的焦点之一。由于目前城市居民住房困难较大,当事人不肯放弃住房的要求,有关的法律对此又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住房该不该管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到法院提出离婚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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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11,(22):55-55
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张华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30%的首付款,余下房款是按揭的。婚后,张华取得了房产证,并和妻子小梅以双方劳动收入偿还了房屋贷款。不久前,他们因夫妻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该套房屋已经大幅升值,故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请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相似文献   

10.
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和房屋管理部门在处理离婚当事人婚前婚后以一方名义承租的公有房屋案件中,常常遇到当事人拼力争房,要求租住一方婚前或婚后租得(分得)的公房,个别案件无法满足一方的要求,以至多年难以处理其离婚,至今还无处理此类问题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房屋管理部门的仲裁处理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婚姻当事人承租公房的使用物权,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承租公房或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姻关系较长,应为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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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在现阶段和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城镇居民的住房都比较紧张,且有私房的极少,绝大多数居民都是住的公房。这一现状,加大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居住公房当事人离婚后居住问题处理的难度。围绕离婚案件当事人公房居住的处理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曾代理过多起涉及公房居住问题的离婚案件,现谈谈对处理这一问题的看法。一、处理离婚案件中公房居住问题的二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中的公房居住问题人民法院不好处理,也不能处理。理由为:1、公房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2.
吴平南老人今年78岁。1993年12月31日,他按照职工购买公房的政策购得原所在单位——镇江市某集团公司位于镇江市东吴路120号A幢B室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吴平南。吴平南与和自己同龄的李青霞于1954年10月登记结婚。1955年8月生一子,取名李波轮;1957年3月生一女,取名吴海霞;1958年12月生一女,取名吴海藻;1961年明生一子,取名吴兴旺。1983年前后开始,吴、李两人夫妻关系逐步恶化,最终于2010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因吴平南称分割该房改房屋会涉及儿媳张伯智(李波轮的妻子,与李波轮1979年登记结婚)的权益,  相似文献   

13.
离婚案件中的公房承租权问题,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缓解了实践中的燃眉之急,但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公房承租权应否并入离婚案件一起审理,其性质如何确定,怎样解决实践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为本文所要探析的内容。 一、公房承租权应否并入离婚案件一起审理 所谓公房承租权,是指当事人通过租赁、借用等形式取得对国家、集体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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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给职工,即私买的公房,是全面改革我国现行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私买的公房已成为寻常百姓家庭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一旦夫妻分道扬镳,家庭解体时,在离婚案件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必然涉及到所买公房的分割,离婚双方往往就房产争执不休,形成更多而又复杂的案中案,而且这种房产本身特有的福利性、补贴性、优惠性和产权交易的附条件性、房产固有的巨大可增值性、整体不宜分割性,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较大难度。加之我国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审判实践对此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法不一,有必要给其严格统一又合乎情理的具体“说法”。  相似文献   

15.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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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万秋 《山东审判》2005,21(5):105-106
案件事实:1994年6月,某公司与济南市某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将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作为管理处的义务约定在承包合同中。1999年1月双方修正《经营承包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该《房屋租赁合同》第4条第一款中,双方约定:管理处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取得房屋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准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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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涉案房屋登记在长沙原某运贸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不满117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长沙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在涉案房屋上亦无重大添附,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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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们接到一些读者来信,询问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希望我们能给予解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承租一直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尤其现在一些公房的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后,如何处理更是棘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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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发展,房屋纠纷日趋上升,当前在房屋纠纷案件中反映了以下主要特点: 上升幅度大,私房高租、公房转租的情况突出。1986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房屋纠纷案件比上年增加11%,1987年1—8月受理各类房屋纠纷案件256件,又比1986年同期上升14.1%。上升幅度较大的是房屋买卖、租赁、确权等纠纷。这三类纠纷占房屋纠纷的41%,与历次运动中落实房产政策的房屋纠纷案件,在性质和结构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城镇经济体制改革后,城市的房屋租赁出现了私房和公房转租的新情况。有的单位将租用公房转租给个体户,有的以“联合经营”的名义转租公房。公房转租则严重侵犯了国家房屋所有权。房屋价格的暴涨,使原有的低租租赁关系受到冲击,致使房屋租赁纠纷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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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制度的深入进行给离婚诉讼带来了一些新课题,对于在房改中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承租人在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最高法院已有解答,现在出现了单位将100%产权出售给承租人的情况,对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双方在结婚后不久即以共同财产买得房屋全部产权即所取得所有权,那么离婚时应如何分配?试析如下:我们认为,民事主体在享有契约自由的同时承担着各种风险,如一方失信、不可抗力、国家法律变动等。上述风险除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常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民事主体的相关风险予以分担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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