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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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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军  赵北北 《法制与社会》2014,(9):173+190-173,190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两类,而《专利法》中规定外观设计并不保护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纯美术作品。由此导致实践中产生关于如何界定纯属美术范畴作品的争论。本文在理清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以及实用美术作品的相关概念之后,对于实践中争论较多的装饰画、小摆设等产品的美术属性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本文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问题的合理性以及解决方式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一般美术作品可以享有版权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能否享有版权则争议一直比较大,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给予确认和保护。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 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文学和艺术作品范畴,给予版权保护。然而我国为入世相继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仍未明确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给予保护。有的学者提出,我国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覆盖了实用艺术品的一部分,将来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5.
绘文字是一种基于代码产生的具有固定图片尺寸的表情符号,它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其在交流过程中起到补充情绪的作用,绘文字的著作权保护在作品类型中存在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选择,但将绘文字归类到美术作品更符合其发展趋势.在许可方面,供应商通过规制编码和规制图片两种途径来制定绘文字的许可规则,主要包括知识许可协议、分类型许可、Apache许可证.  相似文献   

6.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7.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首次明确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25年.而我国一直依据《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鉴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差距将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建议借鉴欧盟的规则,规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首期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王一萍 《法制与社会》2012,(20):295-296
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时等的状况.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相似文献   

10.
刘萍 《河北法学》2006,24(7):101-104
美国学者Perez主张,应将判决承认与执行事项纳入WTO体系之中,并提出纳入WTO体系的司法改革途径和立法改革途径.然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帕氏的此种观点和方法如果付诸实施存在诸多困难.与此相对,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拟定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应比将判决承认与执行事项纳入WTO体系更具可行性,效果更好.我国不适合贸然支持美国学者帕氏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Worksofappliedart)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包括工艺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如器皿的造型、地毯的图案设计等。由于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工业实用性,这类作品就可能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当同时受到双重保护,实践中存在分歧。国际上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  相似文献   

12.
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是版权法中的难题之一。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具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不同的特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功能性成分应当是可分离的,而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成分能够独立分离出来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扎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可分离性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可分离标准应当是:物理上不可分离、观念上可分离。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判断,应当站在一般观察者或产品消费者的立场,对作品本身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具有较为显著的艺术性;并且,这种艺术性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即使没有这种艺术性,作品仍然是一件实用作品。在分离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之后,应适用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国外有学者提出,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事项视为"贸易关联问题"纳入WTO体系,本文欲对此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绍了国际法不同的分支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关注;第二部对Perez教授的观点进行了评述,从实证的角度,赞同其对海牙公约所谓的"私法解决方法"不作看好的观点,同时,对其纳入WTO体系所谓的"公法解决方法"的观点难以认同,主要从理论和可行性两个层面上对其学说进行分析;第三为我国应采取的立场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21世纪的今天,各国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都强调应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以此来促进各国家、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与互补。一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该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反映,像今天的许多实用艺术作品多数是对一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工业上进行的实用性再创。本文在论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后,进而提出了今后我国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法保护时的五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案例的分析,结合国内外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做法以及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从整体调整和分类保护两个方面设置不同的保护模式,引导权利人采用合适的保护方式,减少权利的交叉重复,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6.
王迁 《法学》2020,(4):154-165
根据平面美术作品描绘对象的性质,可将其"造型"区分为"形象"和"图形"。这种区分并不影响对美术作品的认定,但与著作权法保护平面美术作品的范围有密切关联。对"形象"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图形"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并不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形象"和"图形"的识别可采用"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即假定争议造型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出现,并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可以认定为立体作品,则最先描绘该造型的平面美术作品就创造了"形象",反之则仅创造了"图形"。因此,并非对所有平面美术作品都可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近期涉及设计效果图的案件因未能区分平面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与"图形",其判决结果并不适当。  相似文献   

17.
一、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40——7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肯定"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有保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国际上,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 of Folklore)的概念经过UNESCO和WIPO的多年发展已变得越发成熟.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任何定义,仅在《著作权法》第六条中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乌苏里船歌一案,暴露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法律实践与立法现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9.
美术作品(Fine Arts),狭义仅指绘画,而作为“造型艺术作品”的另一种说法,还可以包括雕塑、建筑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由于美术作品的智力成果集中体现在原件上,权利与载体的联系非常紧密,因此产生了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与作品的有形物(载体)——原件的所有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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