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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上海,社区青少年是特指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岁周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青少年,目前上海约有社区青少年6.3万人。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正式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总体思路。随着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深入发展,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渐成为专家学者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实际部门的共识,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上海市人大于2003年11月提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本刊特邀请社区青少年工作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法治化问题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2.
在上海,社区青少年是特指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岁周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青少年,目前上海约有社区青少年6.3万人。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正式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总体思路。随着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深入发展,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渐成为专家学者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实际部门的共识,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上海市人大于2003年11月提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本刊特邀请社区青少年工作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法治化问题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3.
在上海,社区青少年是特指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岁周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青少年,目前上海约有社区青少年6.3万人。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正式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总体思路。随着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深入发展,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渐成为专家学者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实际部门的共识,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上海市人大于2003年11月提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本刊特邀请社区青少年工作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法治化问题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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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起源、发展和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上海,社区青少年是特指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岁周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青少年,目前上海约有社区青少年6.3万人。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正式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总体思路。随着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深入发展,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渐成为专家学者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实际部门的共识,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上海市人大于2003年11月提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本刊特邀请社区青少年工作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法治化问题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5.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上海,社区青少年是特指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岁周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青少年,目前上海约有社区青少年6.3万人。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正式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总体思路。随着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深入发展,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渐成为专家学者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实际部门的共识,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上海市人大于2003年11月提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本刊特邀请社区青少年工作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法治化问题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6.
在上海,社区青少年是特指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岁周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青少年,目前上海约有社区青少年6.3万人。2003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正式决定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社区青少年工作列入预防犯罪工作体系的三大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并确立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总体思路。随着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深入发展,将社区青少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渐成为专家学者和社区青少年工作实际部门的共识,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上海市人大于2003年11月提出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将"社区矫正和青少年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2005年1月,团市委又向人大提出了《加快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条例>》的议案,建议加快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本刊特邀请社区青少年工作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部门同志,对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及其法治化问题展开笔谈。  相似文献   

7.
在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体制、机制建设过程中,上海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从2003年开始,构建包括关爱社区青少年在内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在政府层面成立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的同时,注册成立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承担政府委托的社区青少年的教育服务工作。在青少年工作方面探索统一有序、覆盖面广、富有实效的大综治格局,实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8.
社区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屏障。本文介绍了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发展状况,讨论了社区工作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介绍了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主要经验和体会。  相似文献   

9.
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推动下,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开展两年以来,取得了不少成果,作为新生事物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通过对社区青少年工作开展的现状及社区青少年工作立法的情况进行调查,笔者感到要把上海市的社区青少年工作推向纵深,建立起社区青少年工作的长效机制,对社区青少年工作进行立法,使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紧迫性。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社区青少年犯罪趋低龄化特征,已引起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在当前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就引起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矫正及对策进行了探讨和尝试,希望能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1.
本文探讨了在社区警务体系中建设预防青少年犯罪机制的问题,在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社区警务预防青少年犯罪着重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王蕾  闫麟 《法制博览》2013,(1):12-13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早于2002年就已经开展,经历了近十个年头,经过大量的探索与实践,逐步形成了符合上海实际、具有上海特色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本文将对上海市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优势的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如矫正人员人手不足、矫正人员素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大众缺少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关注以及社工待遇低等。正确分析当前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与机遇,通过实地调研了解矫正工作发展新形式,有效的完善和发展上海市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13.
2002年,上海市率先将原来的闲散青少年改称为社区青少年。这一称呼上的改变,对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10年过去,原来我们对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定义,随着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的重大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因此,深刻认识目前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的变化状况,并据此重新研究和定义社区青少年的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出现以及变化,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它属于青少年群体中一种特殊群体。它在居住区域、居住性质、年龄区段、生存状态等方面都具有自己明显的不同一般青少年群体的特征。我们只有正视现实,把握动态,才能把社区青少年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更出彩。  相似文献   

14.
失学、失业和失管的社区青少年群体不仅是犯罪高发人群,而且其受到不法侵害的几率较大。本文从被害人学视角出发,围绕社区青少年犯罪被害性、社区青少年被害预防和社区青少年被害援助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根据对山东省女性青少年罪犯的抽样调查结果分析,当今女性青少年犯罪存在六大特征:女性青少年犯罪在人数上呈递增趋势,侵财犯罪呈增多趋势,流动人口犯罪增加,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新型犯罪苗头增多,农村籍罪犯和无业人员仍是女性青少年罪犯中的主要群体。从社会原因、个体特征、心理特征分析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预测山东女性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并从五个方面提出预防青少年女性犯罪的对策建议,即:强化家庭以及学校的责任,构筑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加大立法步伐,从法律上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社区保障功能,健全社区保障的预防体系;发挥妇联主导作用,建立公力救济机制;利用社会资源,健全帮教体系。  相似文献   

16.
最近,上海市成立社区青少年管理办公室作为预防犯罪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社区青少年管理队伍,开展各项教育管理工作。我们不能否认此举所体现出的先进理念,但是这一切举措都是在缺乏任何法律规范先导的情况下进行的。我们认为:并非任何政府行为都需要在有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这与政府行政行为的本质也不相符合,但是一旦政府公权的行使对象是公民私权,或者与公民的私权密切相关,公权的行使就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即使政府公权行为出于公民私权保护的良好目的也不能例外。因此,加大上海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事务的法治化含量,使得上海社区青少年事务的进行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势在必行,否则有导致上海的此创举为人诟病的危险。  相似文献   

17.
浙江省综治办、团省委牵头,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等有关部门组成课题组,开展《浙江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调查及预防体系建构研究》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组重点对本省流动人口青少年、社区闲散青少年、未成年人、归正青年、在校大中学生等六类青少年群体进行研究,形成了20多万字的课题报告。报告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特点及成因进行系统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浙江省实际,提出了具有浙江特色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我们认为,该研究报告内容丰富翔实,对策建议针对性强,是一份难得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材料。本刊拟分期全文刊登,以为各地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期刊登第二部分:《浙江省社区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  相似文献   

18.
香港地区青少年罪犯的非监禁矫正体系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及矫正青少年罪犯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显著。有必要辨析香港地区青少年罪犯术语、概述香港地区青少年犯罪形势、剖析香港地区青少年犯罪原因,对香港地区"院舍训练式"非监禁矫正体系及"社区为本式"非监禁矫正体系展开系统研究,进而从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理论与原因研究、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夯实未成年人社会矫正的社会基础及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基础等维度提出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上海现已初步形成“政府推动、购买服务,部门指导、以块为主,社会参与、社团运作,依托社区、长效管理,网络支撑、资源共享”的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工作思路和运作方式。社区矫正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它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愿性、亲和性等特征。违法犯罪青少年取保候审帮教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按照“六必”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取保候审帮教管理工作网络,制定个性化的具体帮教方案等。重视并开展对狱内取保候审后重新犯罪人员的改造,是社区矫正组织工作范围的延伸,也是巩固改造成果、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手段。加快社区矫正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需要进一步理顺社区矫正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消除培育发展社区矫正组织的法律障碍,积极为社区矫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活动空间。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认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开展二十多年来的最大成果是唤起了人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普遍关注。但体现在立法上,国家颁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不是青少年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体现在司法上,人民法院成立的是少年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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