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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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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权保留制度系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最佳模式,但《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值得检讨。学者对于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见解颇多,笔者认同所有权保留系担保性所有权的观点,并指出所有权保留应以明示方式设定,其适用范围不限于动产。所有权保留约款应与买卖合同同时达成或至迟于标的物交付前完成。  相似文献   

2.
《经济与法》2002,(6):4-6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普遍适用的一种信用制度工具,它具有担保手续简便、缓解买受人资金短缺、交易迅捷等优点,故在现代物资交易日益频繁的社会中地位日隆。但由于该制度存在权利结构的特殊性,尤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之间极易发生权利冲突,若立法对该权利冲突的本质和症结缺乏透彻的了解,则难免会影响该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信用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第一次对所有权保留作了规定,但仅仅有一个条款,而且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种完整而成熟的制度还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对其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的内容作了严格限定,使之成为不同于完全所有权的担保性所有权,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丰富了所有权的类型。登记对抗主义的引入系为了满足出卖人担保性所有权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确定性、维护交易安全的技术工具。登记也进一步地成了判断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与其他担保交易之间优先顺位的客观标准,《民法典》第414-416条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在将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界定为担保性所有权的情形之下,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买受人不当处分标的物且造成出卖人损害的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民法典》上“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在强化自力救济路径的同时,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相关救济措施的解释论,亦应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体系之下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作出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规定,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的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的发展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了标的物,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旨在消灭交易风险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在罗马法上就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普通法时期业已出现,并且对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可。 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 455…  相似文献   

5.
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担保性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广为应用。但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一直有所有权构成理论与担保权构成理论的对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应为担保性所有权 ,是一种兼具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特点的权益。而买受人享有的是因欠缺法律所有权而不具有处分权的类似所有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该规定过于单薄,对有关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客体、设定公示、当事人权利等诸多问题都没有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文章就这一制度的相关学说和各国立法加以比较研究,提出一些观点,以期达到促进其完善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典》下的所有权保留应采用担保权构成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权构成下,亦应肯定保留卖主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享有合同解除权。保留卖主合同解除权的要件按照买卖是否为分期付款而不同。在保留卖主解除合同后,对于其所保留之担保权的命运,应区分所有权保留在先登记、未登记或较晚登记、虽较晚登记但构成购置款担保超级优先权三种情形分别讨论。若所有权保留登记在先,保留卖主基于其在先登记的担保权可对抗保留买主转卖标的物情形的后续买受人、保留买主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情形的担保权人、保留买主的强制执行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领域,又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所有权保留制度由来已久,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但所有权保留的早期类型只是一种简单的所有权保留。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所有权保留的类型渐呈多样化…  相似文献   

11.
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之研究方龙华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结合紧密的担保方式,早已在国外普遍得以采纳和运用。我国立法尚未确认这一制度,但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方式业已在房屋及一些耐用消费品销售中得到运用,由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拟...  相似文献   

12.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 1 3 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金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 1〕 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运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单一立法条款的调整范围。正如德国法的经验所显示的 ,德国的所有权保留虽系由《德国民法典》第 455条 〔 2〕 所规定 ,但是作为一个制度的整体 ,德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构成内容则是经由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 3〕 法律制度是高度依赖实践智…  相似文献   

13.
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本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特别是买受人的期待权 ,是学说史一个颇具争议的难题。文章在介绍、评论了德国民法学界和我国学者的各种观点后 ,以“权利分化思想”和“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分析模型 ,论证了保留买主期待权是一项物权 ,并进一步指出在物权体系中保留买主期待权是一项不完全的所有权 ,而保留卖主所保留之所有权乃是一项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 ,保留买主与保留卖主共享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这一结论与传统理论有冲突 ,但这种冲突对于学术发展无疑是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简单地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但很多具体问题并未涉及,比如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制度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处理所有权保留纠纷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本文首先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析司法实践者应当如何具体操作涉及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诉讼,以期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康莉莹 《河北法学》2006,24(7):44-48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实行,并且在日益地完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国社会背景、法律体系不同,导致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的问题.从世界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模式出发,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比较优势,通过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客体范围进行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16.
王建源 《法学杂志》2005,26(1):42-44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金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①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运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单一立法条款的调整范围。所有权保留延伸即属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但立法缺乏规制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加工条款是所有权保留延伸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它通常发生在以下的场合:甲是从事沙发生产的厂家,它从乙那里采购生产所需的皮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订有…  相似文献   

17.
关于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前言让与担保制度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中对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迫切需要而产生,其一经实务创设就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在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广泛运用。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当债务正常履行后,标的物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的动产担保形式。让与担保的设定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担保协议并经过登记为前提。首先,当事人应对设定让与担保达成协议: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是一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当债务被正当履行后,所有权随即返还;对于债权人而…  相似文献   

18.
钟磊 《法制与社会》2015,(5):268-269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现雏形.但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致使该种交易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率极低,相关制度亦未得到深入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信用经济的出现带动了所有权保留交易地位的提升.但我国目前对于所有权保留交易方面的规制略显落后,很多规定停留在理论层面.本文从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概念、性质出发,对该制度下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从而使所有权保留交易实现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融合.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通说认为1999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34条的有关规定为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确立。然而,就此条文的具体解释以及所有权保留制度下诸问题的理解,争议颇多。本文将就对合同法中该条的几点置疑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20.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在买卖中具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的买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利益表现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已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享有指向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出卖人的利益则表现为对价款的收取和取回制度赋予其的权利。就标的物行使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保留所有权及解除合同虽有设定,但对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则无明文,因此有必要对取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加以研析。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取回制度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那么,取回权的行使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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