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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矛盾日益显著,大量的纠纷涌至法院,为了妥善、有序的化解这些社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然而,该机制尚属新事物,实践多来自司法实务,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发展。本文以现存的诉调对接机制规范化所存在的问题出发,从S市A区的诉调对接工作现状为考察样本,对诉调对接机制进行实务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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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最早由实务部门提出,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纠纷解决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得纠纷解决机制得到多元化发展。但是由于目前诉调对接机制仍处在探索阶段,一些学者对其还存在争议。本文对目前诉调对接机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望诉调对接机制能逐步完善,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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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是中国本土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并取得成功的典范."检调对接"是"枫桥经验"在检察执行环节的创新和发展,两者在理论和实践意义上都有相互紧密的传承关系.考察与借鉴"枫桥经验"的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是探索与构建检察对接工作机制的一条有效、必要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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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和形式都呈多元化复杂化发展,单纯依靠司法手段或调解手段已然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由此,"诉调对接"机制横空出世,以其特有的优越性崭露头角。然而,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将"诉调对接"标榜为一种一团和气的制度创新,任何一种制度必然存在其缺陷。结合实际,立足当事人,"诉调对接"并非百分百的灵丹妙药,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是否得到皈依着实值得考究。本文欲从困扰"诉调对接"的问题出发,对症下药,逐一攻克,通过对"诉调对接机制三重悖论"的揭示和对"诉调对接机制的三重变化"的路径探索,强化"主体沟通"与"规范融合"中的"流动"元素,提炼出诉调对接机制的基本原理,以更好地服务实践,推进司法能动性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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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研究是多种纠纷方式解决体系构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深入研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满足我国目前各地各异实践探索的需要。其次通过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可以促进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的完善。最后完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处理方式是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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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实践中概括出来的新名词。"检调对接"是"枫桥经验"在检察执法环节的创新和发展,两者在理论和实践意义上都有相互紧密的传承关系。"检调对接"在职能范围和模式选择上有其独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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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人类生活中无可避免的争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纠纷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其本身的复杂性与难处理性也呈上升趋势,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法院是各种纠纷与矛盾的集中体,众多繁杂的纠纷需要在法院进行解决,然而法院目前大多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显得尤为重要.调解是化纷止争的有效万法,也是目前司法最为推广的可行方案,各地法院都在积极地将调解与审判融合,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本文将从诉调对接的内涵出发,论述其现状及存在的困境,并探讨其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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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事实基础是以当事人单方或者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加工而形成的关于事实的意见为前提.诉调对接尤其是作为其典型形式的诉讼调解从来不否认“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正当性和可能性.正是意见的流动本质和心理本质使得诉调意见的相互贯通成为可能;多种形式的诉调对接机制为合意的二重获得提供了程序保障.通过考察诉调对接事实基础,我们发现意见裁判主义取代证据裁判主义才可能是揭示事实认定的真正密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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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涉外案件比重大、国际关注度高、案情繁复等特征,建立多元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诉调对接”是近几年我国司法实务界提出的新型纠纷解决思路,以结构功能理论为视角,可以发现,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对于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目的达成、适应、整合和模式维护”等方面的正向推动作用.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从“主体、平台、政策”等多个层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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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实践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是提高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率的关键,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自愿.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就地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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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是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相互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并做到优势互补,促使矛盾纠纷得以科学、合理、方便、快捷的化解,从而推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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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衔接”机制作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关键的一环,有助于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组织和程序建设.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诉调衔接”的运行模式,针对衔接机制的三大核心路径——“对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先行调解法典化”分析,思考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补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从而更好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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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本文研究的方向限定为公诉环节的检调对接机制,是狭义上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检调对接机制,即指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先由检调对接调处中心在审查起诉一定期间内促成刑事和解,再由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处理的制度。一、实施检调对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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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这为我们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征程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好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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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新工作机制。检调对接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补偿受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检调对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该工作机制也引发了一些争论,司法实践中,检调对接也遇到了种种新问题。如何回应各种质疑,如何完善检调对接各项工作制度,推动检调对接工作规范化发展,成为检察机关无法回避的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