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论婚姻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的成立 ,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 ,否则 ,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 :存在双方当事人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 (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 :对于法律婚 ,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对于事实婚 ,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相待 ,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 ,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 ,即使其无效 ,仍具有法律意义 ,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2.
3.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进步。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但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相似文献
4.
论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婚姻是破坏现存婚姻法律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 ,是与国家法制建设与法治秩序相背离的行为 ,因此 ,必须从立法及司法上予以解决。本文着重从违法婚姻的效力认定标准上进行分析 ,指出违法婚姻的解决手段包括违法婚姻无效宣告、违法婚姻可撤销及违法婚姻效力补正 ,从而在司法上解决违法婚姻长期存在的问题 ,进而达到国家对婚姻家庭秩序的法律调控。 相似文献
5.
6.
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当取消无效婚姻的规定 ,除把未按法定程序结婚和缺乏结婚的意思的定为不成立婚姻外 ,其他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7.
无效婚姻是不具有婚姻合法性的一种民事行为,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9.
事实婚姻的立法冲突及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实婚姻不仅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刑法认定重婚罪的重要基础。在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展开上,刑法和婚姻法基于不同的立场从而有所不同,并最终导致在重婚罪的认定上产生冲突。刑法领域内的事实婚姻有其独特的含义,刑法领域内事实婚姻的推定有效和认定无效不同于婚姻法领域内的事实婚姻有效与无效,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作用和意义。尊重多元的情感生活方式,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与重整,都可以为事实婚姻在刑法和婚姻法上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0.
11.
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麽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12.
造成登记离婚违法的原因是多样的,它既可能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也可能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但都涉及到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被离婚"案件,法院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一方当事人诉前死亡而不撤销离婚证,从而导致合法有效的前婚成为无效婚姻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决定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应该是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分别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依此可以判定后婚无效。在重婚案件中,必须是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的效力才能予以维持,否则就只能维护前婚有效。 相似文献
13.
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海峡两岸现行婚姻亲属法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有差异,也有相似之处,而且,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同现象。 相似文献
14.
15.
16.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在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新加进去的内容,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十分容易搞混,同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会产生一些后续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二者进行一个较为透彻的研究,以期能为今后我国婚姻法在对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上更科学合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7.
18.
对婚姻的本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各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而我国的学者大多持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不应当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相似文献
19.
虽然婚姻法贯彻执行了几十年,但效果并不理想。违法婚姻仍大量存在,遍及全国各地,尤其以农村为多,主要集中在贫穷、边远地区。一些地方的违法婚姻中,未经结婚登记的事实婚、早婚占绝大多数,约占违法婚姻总数 80- 90%,而重婚、近亲婚、疾病婚,由于其直接的、现实的危害性,已为人们充分认识,因而所占比例极少。除旧的婚姻传统影响、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及某些经济因素的影响外,我国婚姻法制不健全,婚姻管理不完善,婚姻立法与司法不够协调以及某些职能部门配合不够等,这是违法婚姻产生的重要客观原因。尤其是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