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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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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9,(3):18-22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财产之一,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立法话语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农民自身诉求表达受到阻碍,这使得农民在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是由于农民参与立法的能力不足、农民缺少参与途径、农民参与立法的程序不健全、立法机关的主导性过强。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弥补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不足,需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以此来实现立法精英化与大众化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这就需要培养农民参与立法的能力、扩大农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健全农民参与立法的程序。  相似文献   

2.
构建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是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合理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在改革的过程中,社会阶层逐步扩大,农民随之成为了弱势群体,其利益不断的受到侵害。而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利益表达的需要。因此,在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农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农民群体的利益表达备受关注。通过对目前农民利益表达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探讨在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优化农民利益表达结构、完善农民利益表达配套机制等方面健全相关法律机制,完善农民利益表达制度化、法制化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农民由利益高度一致的整体分化为利益不同的多个阶层,导致了利益的分化、表达的不同偏好和效果差异。与农民利益表达有关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合法的表达渠道不畅通,代言组织缺失。农民利益表达法律机制的已有研究成果大多以农民利益同质性为预设前提,忽视了农民分化的影响。今后应当重点关注农民利益表达的法治机制,培育代言组织,分类建立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契合又适合不同阶层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5.
农民利益诉求的顺畅表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还存在诸多障碍,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应该健全和完善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相似文献   

6.
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   总被引:133,自引:0,他引:133  
李长健 《中国法学》2005,4(3):120-134
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利益问题。农民利益需要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共同深护,特别需要经济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本文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在探寻经济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结合点、寻找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理论基础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视野下保护农民权益的机制体系,归结了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基本原则,构想了一整套保护农民权益的经济法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7.
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和直接受益者,只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真正树立其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和落实其政治权利,新农村建设才会拥有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要发挥我国农民的主体作用,当务之急是真正落实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话语权。本文在分析农民利益表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如何进行利益表达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8.
《公民与法治》2011,(18):1-1
有利益的表达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对于维稳大有好处。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这是共建共享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9.
利益表达是利益主体向各级公共权力机构或其人员提出利益诉求,希求得到维护和保证的过程。当前我国利益格局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中产阶级作为最庞大的队伍正在崛起,而现有的利益表达制度在整合他们的利益表达行为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决策的公正科学和政治的稳定。我们要完善利益表达制度的引导、规范、约束和激励功能,建立完善畅通的中产阶级的利益表达通道。  相似文献   

10.
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他们那些与土地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完整。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就是要用私权保护理念来保护农民的财产权,防止公权力对农民私权利的侵犯。因此,提高土地征收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寻求政府、开发商、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分配结合点,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转型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使农村社会的隐性矛盾逐渐转化为显性,尤其是在"压力型体制"和"赢利型经济"的双重作用下,农民开始把维护自身利益的目光投向公共权力机关。与此同时,改革提高了农民的利益主体意识,却没有给农民足够的制度化表达空间,因而显性的矛盾自然就转化为群体性事件,而且愈演愈烈。本文从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机理进行了详尽地分析,以期找出这一现象发生、发展的历史规律,辩证地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建构创造良好的秩序环境。  相似文献   

12.
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利益必须明确剔除即不予补偿并坚决查处,这是切实保护拆迁中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针对不同拆迁类型确立、优化调整方式是公平、公正、和谐拆迁的关键。如果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界定不清,会造成该补偿的不补偿或少补偿,不该补偿的补偿或多补偿的现象,那才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真正侵害。也不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中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13.
农民权益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要求加强政治制度建设,让农民能充分行使政治权力,保障他们的政治权力和自由。这就必须以实现城乡人大代表相同比例为基石。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实行城乡人大代表选举相同比例,对保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普遍推行了农业经济合同制。这是用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经济的一个好办法,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事物,它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事实证明,认真签订和执行农业经济合同,对于完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国家的农业生产计划,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这种合同制正在由农业包产、包干合同,向  相似文献   

15.
农村、农业和农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三农关系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诸多三农问题的解决,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这就需要对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倾斜性的政策保护。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的法律,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义务倾斜性设置,加强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权益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6.
利益表达是特定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向利益表达客体提出主张利益诉求的政治参与过程.在征地的过程中,即将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得不到自身的利益诉求时也会尽可能的动用一切能够引起注意和重视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途径和方式便作为弱者的武器而呈现于世人的眼中.  相似文献   

17.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适各种利益关系。调适利益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但是,人的利益需要总是无限的,现实社会的利益满足能力又总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利益。社会利益配置得是否公平合理,通常情况下并不能以所有的人都能够同时获得利益满足为标准,只能以利益配置优先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为标准,也就是说,按照社会的发展需要配置社会利益,往往会暂时损害或牺牲某些阶层、某些群体和某些个人的利益。要想解决好由利益关系引发的社会矛盾,一方面,需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克服社会利益配置缺陷,提高社会利益配置的公平合理程度;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核心价值体系,用核心价值观说服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使他们增强对现行利益配置方法的理解和认同。核心价值观是合理配置社会利益的公平尺度,是实现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人利益认同的文化平衡器。  相似文献   

18.
李秀娜 《河北法学》2012,30(11):124-132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类似行为、冒犯性使用、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四种方式.创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现实需要,符合正义和秩序的需要.借鉴国际立法情况和我国实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在加强行政保护的同时,重视创建知识产权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泉、表达和利益,调动民间积极性,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相似文献   

19.
从政治上看,尽管我国农村拥有最大的人口群,但却是最大的弱势群体,缺乏政治参与权、利益表达权,农村的政治参与处于冷漠状态下。从三方利益主体来分析,农民追求自身利益是导致农村政治冷漠的根本原因,乡镇政府以国家利益至上是导致农村政治冷漠的推动力量,村委会利益目标迷失是导致农村政治冷漠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做好如下三个方面:围绕农民的利益为中心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各种农村利益团体让农民自己维权,以及树立以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刘承韪 《法学研究》2013,(2):84-101
可得利益是合同法的中心关注,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对其保护事关当事人交易的积极性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因此各国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普遍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明确设定了违约可得利益的概念和规则,但司法实践却表现得较为谨慎、保守甚至是消极,多数法院会因为可得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证据不确定性和计算不确定性)而否定原告的主张。要改变我国法表达与实践脱节的现实困境,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确立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一方面有效降低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类型化,以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增强我国违约救济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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