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为宏观决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作用,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良好法治环境,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和上海市船东协会联合主办的“航运金融法律论坛”日前在上海海事法院召开,来自政府航运、金融主管部门、法院、海事仲裁、科研院校、航运单位的领导、专家、法官和企业代表汇聚一堂, 相似文献
2.
解读“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简称"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海商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此仅作了极其笼统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行以来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无单放货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共15个条文,均具有鲜明的裁判法意义,权威而实用,必将对中国航运实务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解读这部无单放货最新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为航运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3.
一直以来,“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原则成为国内学者和实务界解决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立法漏洞的惯用思维;然而,这一原则的模糊性导致对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还是要素产生争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具体条文出发,通过法律解释得出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而非要素的初步结论;进而结合海商法的外来性和海上责任的独立性进行理论分析,对以上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印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海商法研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修改应重视民商法基本理念的指导价值,借鉴最新民商事立法的成果,克服海商法自体性的缺陷,协调《海商法》与民商基本法相关制度的设置,在民商法体系内形成一个概念协调、逻辑自洽、制度和谐的有机法律整体,以实现水上货物运输制度的统一、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衡平、海运单证制度以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完善《海商法》特有制度的同时,兼顾国际化,坚持本土化的基本原则,使《海商法》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5.
6.
澳大利亚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其海商法律制度长期受英国法的制约和影响。至今英国枢密院对来自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仍是澳大利亚法院的办案依据。尽管海事判例在该国司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该国的海商法堪称完备,二者的结合则构成它的海商法规范。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澳大利亚于本世纪八十年代加速了法律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7.
8.
9.
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商法》的修改问题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海商法》应该如何修改,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我们应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海商法》的修改时坚持“中改”与“小改”相结合的原则;力求本土化并兼顾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及时与审慎的原则和协调原则,使修改后的《海商法》既能跟上时代的潮流,又能适合我国航运经济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11.
论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内法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指因从事航运或与之有关的船舶因船长、船员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时,其船舶所有人依法在一定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基于航运事业的风险而设立的,国际上有《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的法律,推动了中国航运和贸易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也出现了一定的不适应性.推进海商海事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是发展海洋经济,推进海运强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4.
15.
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开设的海商法课,从本学期开始授课了。我应业余法律大学和海商法讲义编写组同志的要求,就为什么要学习海商法和如何学好海商法,讲几点意见。一、学习海商法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我们党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交通运输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指出:“先要把交通、通讯搞起来,这是经济发展的起点。”在邓小平同志 相似文献
16.
17.
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台湾“海商法”历经多次修法,均未实质改变承运人责任机制.为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就承运人立法之趋势,考量《鹿特丹规则》的创新制度,完善海事法律体系,更新海商法律制度,台湾“海商法”启动新一轮修正.台湾“海商法”的最新修法,将保持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和相关性,充分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追求船货利益的重新衡平,以海上货物运送为中心,保障海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规范海商法律用语的内涵,使台湾“海商法”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明确性和先进性. 相似文献
19.
20.
1996年3月17日至18日,青岛远洋船员学院郭春风副教授代表中国海商法协会出席了CMI国际分委会于伦敦召开的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届会议。1996隼4月1日至4月3日,大连海事大学国际会议报告厅举办了为期3天的海商法专题讲座,邀请香港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讲授租船合同的法律和实务的最新发展、英国新仲裁法等内容,来自北京、天津、山东、辽宁等地航运贸易等部门的代表,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的师生约140人参加了讲座。1996年略月5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召开四届二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了有关召开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96海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