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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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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尚保华  周晓娟 《法制与社会》2011,(33):203-204,21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具体贯彻执行需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出发点,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出的修改,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农刑法修正案(八)》时,要注意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施妍娜  李宇 《检察纵横》2012,(10):37-37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准确把握宪法和法律定位,要建立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减轻社会管理压力、增强社会管理能力、监督社会管理权力”为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3.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险之一.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冲突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刑法规范的本体分析,规范明确性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法风险的大小,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针对我国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误区,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即坚持刑法人权保障的本我特色、罪刑法定的自我品性及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超我表现,这也是我国法治经济协调发展在刑法方面的内生需求.  相似文献   

4.
对于刑法信仰、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和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共识刑法观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整个法制体系层面上,共识刑法观意味着刑法应与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达成并保持着共识。在刑法实践层面上,共识刑法观有着不同的内涵:在刑法立法环节,共识刑法观意味着刑法规范的实体内容应凝结和体现社会共识,并直接关联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在刑法司法环节,共识刑法观意味着刑法解释及定罪量刑应照应社会共识,并直接关联刑事陪审制度问题;在刑罚执行环节,共识刑法观直接关联行刑听证制度,并对行刑人性化给予合理的节制。共识刑法观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实际基础,是“刑法学术观”与“刑法实践观”的完全统一,是对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响应与提升,从而构成了刑法公众认同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和长期的任务,同时也与检察工作的发展息息相关.从分析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概念入手,厘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与方法,提出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更新观念,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转变监督方式,变“机械”监督为“能动”监督;完善机制,由个案处理转向法律监督保障机制的形成;服务人民,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等手段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6.
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说过:“创新,不仅是技术创新,也包括社会创新。” 在创新和转型的大趋势下,如何以创新的制度环境扶持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又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加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建设,包括服务发展的不断提升和创新,已成为政府、社会和社会组织多方共同关注和重视的任务。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吕哲 《河北法学》2004,22(8):139-142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8.
刑法是一部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是由调整社会的关系决定的。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当中,我国的刑法是与之相适应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较多问题,比如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在法律的制裁上,衔接尤为不合理包括在刑法上,入罪的根基不牢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相关的法律作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用语、制裁和规则上都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法和刑法进行完善。坚持动态上的适时犯罪方向和犯罪化,加强相关部门法与刑法的调整和合理规划。  相似文献   

9.
所谓“刑起于兵”,战争的严酷性及作战实践需要产生了军事法律,即早期的军法,这些军法的某些规则也构成了早期刑法的重要内容。发动军事行动以及管理士兵要有严格的法律才能号令一致。《易经》卷一《师》中也明确地指出:“师出以律,失律凶也”。本文所论述的“降敌罪”就是古代刑法中来源于军事的一项罪名。而“士家制”是指专列“士籍”的士兵及其家属,在历史上“士家”的社会地住究竟如何?本文中拟以“降敌罪”为切入点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表明,法律是伴随着利益的分化、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法律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无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围绕如何调整和保护一定的利益而展开的。刑法作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之一,同样也是如此,我们知道,一定的社会结构形态对刑法具有决定作用,其中重要的一面包括影响刑法对利益的选择,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尤其是在市民社会逐步形成并相对独立于政治社会的过程中,人权就成为刑法利益结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了。  相似文献   

11.
贺宝健 《中国律师》2011,(11):42-43
“十二五”规划纲要专篇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了规划,律师作为新社会组织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参与社会建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化解疏导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从刑法进化论视角,政治刑法、市民刑法和社会刑法既是刑法的具体类型,又是刑法与政治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互动进化的产物.政治刑法以身份为依据对权贵与平民进行区分,并重点保护权贵的权益,因而在罪刑规范上实行区别对待.市民刑法力图打破刑法对身份的依赖,并以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建构一种立足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平等刑法,其虽然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但却存在着明显的正义困境:无法满足不同主体对社会正义的要求.社会刑法主张刑法建构的立足点是社会正义而不是社会契约,其在承认强者与弱者之基本社会分层的基础上,主张给于社会弱者以更多的人道关怀并给强者的自由以更为严格的法律限制,从而在有效矫正市民刑法之正义困境的同时,又可能带来刑法干预的不当扩张.这也决定了社会刑法只能以例外存在,并需要与市民刑法之间形成共生秩序,从而呈现出市民刑法“兼容”社会刑法的发展路线.此亦构成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未来图景.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人民团体”概念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多次出现的“人民团体”的概念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相当模糊的概念, 它也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刑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的必要, 建议以“社会团体”的概念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14.
高振班在《浙江人大》撰文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体措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防止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以“创新”的名义。跨越法律的界限。  相似文献   

15.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政法委提出“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积极组织引导律师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和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相似文献   

16.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举措。通过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体系,由内而外为“和谐稳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式和基本任务,而检察建议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7.
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是时代的发展需要,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创新社会管理应当首先创新社会管理的立法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立法的评估机制、完善立法供求的整合机制、创新立法动力的引导机制、完善立法决策的民主机制。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把社区矫正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积极顺应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主管向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过渡和社区矫正列入刑法、刑诉法予以实施的重大变革,不断开拓思路、转变观念,创新实施了一系列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推动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收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于萍 《检察纵横》2012,(6):35-35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重要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作用、担负重要使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基层检察院要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找准切入点。  相似文献   

20.
法律规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刑法作为底限性法律规范而存在,一次法调整失灵是刑法适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危险驾驶罪,是在刑法迷信思想的支配下,基于安抚“民意”的目的而进行选择的结果。对于一次法的选择性执法导致的社会秩序失控,选择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控制的首要工具,是刑法不能承受之重;即使是在风险社会中,对“安全刑法”的价值追求也只应使刑法有限地前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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