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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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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极)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抵押权人(质权人)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对这种约定,学说上称之为绝押合同,也称之抵押物代偿条款。从立法上对流质契约加以明文禁止或明文规定为无效,则为流质契约的禁止。对流质契约的禁止,自罗马法以来,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227条,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及1149条、…  相似文献   

2.
高圣平  王琪 《法律科学》2011,(5):116-121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付欣刚  盛坚 《山东审判》2006,22(5):68-72
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4.
韩冰 《经济与法》2002,(5):12-14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满足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在数个抵押物上设立抵押权来担保同一债权。共同抵押的设定不但有利于债务的清偿,还可降低单个抵押物的担保风险,不失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在共同抵押制度中,其效力问  相似文献   

6.
论共同抵押     
一、共同抵押的性质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连带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①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以两座大楼A、B设定抵押,此时即成立共同抵押。由上述之定义可推知共同抵押有以下特征;一是担保的是同一债权;二是抵押物为复数,如上述A、B两建筑物;三是在未限定各个抵押物所负担的金额时,抵押人得就各个抵押物卖得的价金受债权全部或一部的清偿,即指共同抵押的抵押物对于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担保责任,酷似连带债务,只不过此种连带属于物的连带而非人的连带。② 共同抵押的标…  相似文献   

7.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限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该受到时效限制?抵押期限的性质如何?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期限?约定了是否有效?一、建立抵押期限制度的理论分析抵押权通常是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而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否定说认为,时效对于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  相似文献   

8.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取偿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取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时,抵押权人有必要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其债权。由于抵押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应当以他人的财产为限,而且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因此抵押权的行使亦不能完全依抵押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一定限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于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与抵押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谓抵押物,就是抵押人所提供的用作抵押以保证债权实现的特定财产。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抵押物,则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保证关系。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的确,抵押权是需要通过抵押物来得以实现的。但是物只能说是抵押权利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抵押权实质上是一种价值权,或者说是一种变价受偿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取得抵押物的价值为目的,而不是以对物的实际支配、使…  相似文献   

10.
一、最高限额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最高限额抵押权,又称限额不定期抵押权,它是指由于继续的法律关系或一定种类交易,现在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预定在一个最高限度内,到清偿期届满时经确定实际债权额,而以抵押物担保的一种特殊抵押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它广泛适用于当事人与银行间的透支契约、票据贴现贷款  相似文献   

11.
抵押权(指担保法所称的抵押权。下同)的行使,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一、行使抵押权的要件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抵押权的行使则是实现抵押权的主要步骤,是抵押权的主要效力。行使抵押权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件:1.抵押权有效存在。行使抵押权实际上是对抵押物进行处分,这种抵押权必须存在并且有效,否则不能处分抵押物,抵押权也无从行使。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给付义务,即债权人未受清偿,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行使抵押权,以…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应成为抵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就在于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赋予抵押权以对世权和绝对权的效力。而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合同,其性质属于债的一种。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13.
范小华 《法律适用》2015,(4):113-116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应当属于生效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只影响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和特殊情况下的担保义务履行请求权。当主合同债务人未能到期清偿主债务,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虽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但有权向抵押人主张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抵押人履行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14.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刘志文所谓抵押,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用来担保合同债的履行。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抵押人,受担保的合同债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所获价款优先清偿,称为抵...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房地产按揭是指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关系。由于贷款的清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抵押期间往往长达十年以上,在漫长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希望转让抵押物是在所难免的。我国现行立法虽未绝对禁止抵押物的转让,但却加以严格限制,其结果使抵押人实际上很难转让抵押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原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顺利发展,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立法。一、现行立法使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主转让权受到严格限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的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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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商品交易的安全,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重视担保的作用。由于财产担保比信用担保更加可靠,抵押这种担保形式被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当事人所采用,因抵押合同发生纠纷诉到人民法院的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关于抵押担保的规定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在审理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争议较大,本文试就抵押担保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略陈管见。一、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1、抵押合同是一种财产担保合同,是一种物的担保合同,即抵押权具有物权性。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这一特定财产的变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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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抵押(ChatelMortgage)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5条规定:“动产抵押者,谓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供担保债权设定动产抵押权,于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就其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之交易。...  相似文献   

18.
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及登记部门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重要担保制度。抵押担保已越来越受重视,并已成为银行对借款合同首选的担保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在抵押物登记中,因登记中的过错而成论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但审判人员对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和登记部门的责任形式认识不一,以致诉讼的性质和裁判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抵押物登记中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有三种:第一,强行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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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期间的概念及确立抵押期间制 度的必要性   抵押期间,又为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   我国《担保法》第 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 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未有明文规定。但在《担保法…  相似文献   

20.
抵押担保有担保之王的美誉。但抵押权公力救济有诸多的弊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成本高、时间长,影响了资金融通,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借贷信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流质契约是抵押权人自力救济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对流质契约的解禁可以有力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恢复已经遭到破坏的整个社会的借贷信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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