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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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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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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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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