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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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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美国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由此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碳关税本身的合法性和其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原因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争议.本文试图从环保和绿色壁垒的合法性角度入手,浅析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说明我国应当积极应对碳关税,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低碳趋势.  相似文献   

2.
2009年美国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由此引发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碳关税本身的合法性和其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原因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争议。本文试图从环保和绿色壁垒的合法性角度入手,浅析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说明我国应当积极应对碳关税,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低碳趋势。  相似文献   

3.
20世纪末21世纪初,低碳壁垒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低碳壁垒是以碳足迹、碳减排等方式对贸易产品设限而形成的新型隐性技术壁垒,包含碳关税、碳标签、碳补贴、碳标准、生态设计要求等限制或禁止贸易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低碳壁垒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构筑:一是通过国内低碳立法制约他国高碳产品的进口,二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力争制定对自己有利的低碳贸易规则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冲击。本文分析了现行国际、国内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并从产业政策、国内外立法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促使各国提出减排目标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京都议定书》工业化缔约方借履行公约的减排义务为名,通过国内立法提出或实施了以碳关税、碳标签、生态设计要求为主要形式的低碳壁垒措施,限制高能耗产品的进口,以达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之目的。低碳壁垒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只有认真研究、理性思考、积极应对,才能保证我国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与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相似文献   

5.
尚林 《法人》2007,(6):15-15
对部分能源类产品开征出口关税表明我国外贸政策发生实质性变化,体现了保护资源,调整出口结构的需要有消息称,我国将自6月1日起对磷酸二铵开征出口关税,并将磷矿石的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20%。业内专家指出,今年以来我国对部分产品开征出口关税,同时降低部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相似文献   

7.
周阳 《行政与法》2007,(3):120-123
关税强制措施作为我国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保障关税顺利征收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关税强制措施无论是法律定位还是实践运用都较薄弱。因此,对我国《海关法》进行修改与完善,规范与调整现行关税强制措施,尽快出台一部《海关实施关税强制措施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8.
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加征关税已经成为国家间贸易摩擦的重要形式。自2016年以来,美国不断增加对中国加征关税的额度,加征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多样化。美国加征关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分为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和国家安全例外三大类型。美国加征关税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运用存在长期冲突,根源在于美国加征关税立法上确立的美国法优先原则,这将对今后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阻力。  相似文献   

9.
国际法框架下“碳标识”认证合法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华 《政法论丛》2011,(6):101-106
碳标识作为推行低碳经济的工具,属于国内单边环境措施。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碳标识认证工作的开展,碳标识认证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国际法框架下审视碳标识认证问题,发现,单边推行的碳标识措施有违环境公约在气候变化领域确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在WTO规则体系下,碳标识的设计与政府推进的"碳关税"相比,前者更容易通过合法性审核。  相似文献   

10.
随着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下帷幕,"碳关税"这一具有时代色彩的非传统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碳关税的产生和存在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能掩盖碳关税的本质———新保护主义。本文通过权衡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之利弊,探析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措施,提出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1.
胡斌 《行政与法》2012,(4):120-123
美国众议院2009年6月底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允许美国对来自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国家的高能耗、初级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对于经济技术水平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又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对此,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行动,通过建立南北自由贸易区、推动在联合国框架内的气候谈判以及积极参与碳标准制定等方式积极寻求对美国"碳关税"壁垒的突破。在减排与贸易、环保与经济增长间寻得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12.
黄文旭 《时代法学》2010,8(6):108-114
WTO与碳关税有关的规则主要包括GATT1994中的边境调节税、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约束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般例外条款等。碳关税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碳排放有关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税。GATT1994第20条可能成为碳关税合法的依据。WTO争端解决案例为分析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资料。碳关税的设计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符合WTO规则。  相似文献   

13.
当今社会,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中已然形成一种新风尚。但是,当我们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也不得不正视国际贸易中低碳壁垒的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低碳壁垒作为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正在逐步成为中国开展对外贸易的新障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介绍低碳经济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剖析了低碳壁垒形成的主要原因,并进一步阐明了其主要表现形式和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我国应对低碳壁垒的法律机制的意见与建议,以期对我国在实践中应对低碳壁垒有所帮助和启发。  相似文献   

14.
任涛 《行政与法》2014,(2):33-36
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现.低碳经济有着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和重心.然而在国际上,由于碳减排义务的分担存在分歧以及欧盟碳交易市场的低速而使低碳经济深陷困境.我国低碳经济建设迫切而任重,结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现实,构建完善的法律框架和相应的配套保障制度是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5.
陈红彦 《法学研究》2012,(2):84-100
碳税制度因全球变暖问题而发端,然其平衡、保护的绝非单一的环境利益。国外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发达国家碳税制度有效地平衡、协调了重大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国家战略利益关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其碳税制度以国家战略利益为依归,形成一个以一般性条款、弹性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中性等内容为基石的规则体系。于我国而言,建立碳税制度不仅是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也是释放自身国际政治压力、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威胁的理性选择。我国碳税制度应从征税对象、纳税主体、税率、计税依据、征税环节、税收优惠和税收用途等方面,形成完善的国家战略利益保护机制。尽管短期来看,碳税制度在各国的推行将面临国家现实利益的冲突等障碍,但共同的国家利益选择必然促进碳税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与实施。  相似文献   

16.
周珂  欧阳杉 《法学杂志》2012,33(3):66-70
绿色经济的概念为突破可持续发展机制面临的这个瓶颈在理念和方法上提供了一个新的机遇和选择,为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绿色经济体现了生态文明的理念,追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赢与和谐。绿色经济的概念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尤其珍贵,有利于克服经济高度商品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深化和危机,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经济对中国等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尤其重要。在中国经历了举步维艰的绿色经济目前正在获得新的发展契机。  相似文献   

17.
In EC—Tariff Preferences, the Appellate Body held thatthe WTO Enabling Clause permitted developed countries to grantbetter tariff treatment to som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an toothers, subject to certain conditions. It held further thatthese conditions were not met by the EU's so-called ‘drugsarrangement’, a system of additional preferences (normallyduty free treatment) for certain countries which the EU haddetermined were in need of special tariff preferences, thanksto their involvement in combating the production and traffickingof narcotics. In response to this ruling, when the EU renewedits GSP programme in 2005, it replaced its drugs arrangementand two similar, though less generous, labour and environmentarrangements with a new arrangement popularly known as the ‘GSP+arrangement’. Under this arrangement, additional tariffpreferences (normally duty free treatment), were made availableto developing countries committing to ratify and implement alist of human rights and good governance conventions. Accordingto the EU, the GSP+ arrangement complies with the AppellateBody's interpretation of the Enabling Clause. This article arguesthat it does not. This is primarily because of the substantivecriteria chosen by the EU to select GSP+ beneficiaries, whichdo not meet the Appellate Body's criteria for differential tarifftreatment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Second, it is because theEU's requirement that would-be beneficiaries must have appliedby a certain date, replicates the problem of the ‘closedlist’ of beneficiaries that was fatal to the earlier incarnationof the EU's GSP program. The article concludes with some suggestionsfor designing a GSP+ arrangement more likely to meet the AppellateBody's conditions than the EU's present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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