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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泰安市部分高层党政领导经济犯罪案案发,举国震惊。在案件审判阶段,笔者受委托担任了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的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孙庆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2次,均构成受贿罪。笔者在辩护过程中了解到,孙庆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存在,但有的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诚然,这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拍污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惩处。但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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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理解受贿罪的重要前提,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进行界定是刑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在行为方式上,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方面,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方式上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总结。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正确认识这一罪名和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定性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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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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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或唆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家属收受、索取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②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让家属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④家属事先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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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发生的具体领域,应针对商业活动的固有规律和内在特质,对贪污贿赂犯罪语境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扩张解释,凡是对商业活动中交易机会的选择和交易条件的形成发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均可视为“利用职务之便”,并以此为标准确定“利用职务之便”的缘由、时机和方式,防止刑事法律制度对商事惯例和商事规则的过度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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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9)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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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580余万元。2000年至2012年,朱福林先后利用担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兰溪市委书记、金华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人事安排、企业环评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利用房产交易、“炒房”、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受徐某某等14人所送人民币1490余万元、欧元3000元、汽车1辆、金条3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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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到衣服大到摩托车,自己购物却总让他人买单,还多次收受他人以日常零花名义给予的小额贿赂款,最终行贿人的一本记账本,让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区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金凌志的受贿行为无处遁形。金凌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贿赂,终于东窗事发,被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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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心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就是指支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诱因。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心理,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一、错位心理。即公职人员在心理上扭曲了职权所服务的对象,以服务于自身利益取代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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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市阎良区原副区长兼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仵强贪污公款一案作出判决:仵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仵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赃款25万元全部发还阎良区开发区管委会。。经查,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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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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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涉嫌受贿案在浙江丽水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在庭审中捡察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58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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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风险投资”型受贿行为,指出了它的本质是“感情投资”。本文针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常常提出“未利用职务之便”对自己开脱的事实,通过对受贿罪法益的分析,提出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此类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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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作的答记者问,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两种情况。法学界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即指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而对利用工作便利如何理解,则有分歧。有的认为,利用工作便利即指利用他人的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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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十个罪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罪状表述,因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及法益的差异,其含义呈现相对性;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主张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同样包括“窃取、骗取”之通说,基本上是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应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域外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仅限于狭义的侵占,故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诈骗罪定罪处罚;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旨在说明贿赂的职务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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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准则,是关系公职人员如何正确对待摆在他面前的利益,以维护政府声誉的规范。它们刻意切断公职人员任何因职务地位关系与非份利益之间的联系,对廉政制度建设有着深刻的意义。在国外,关于廉政建设的立法已不限于规定对那些公然占有公共财产和公然索要接受他人钱财的贪污贿赂行为的处罚,还包括对公职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提出明确的规范,对公职人员的不廉行为起着预防、教育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