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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纲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邢龙  江茜 《法制与社会》2010,(20):78-78
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带来了法律层面规制网络环境的革命,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发生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合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与责任限制制度对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豁免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因特网上一种举足轻重的主体,对于因特网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着极端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因特网上信息发送、传输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在因特网上屡屡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容易被卷进著作权纠纷的旋涡之中。而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较之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更为复杂,如何准确予以界定并非易事。在这方面,美国有关著作权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当有益的参考素材,这对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即拟对近几年发生在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作出介绍与评析。   一、承担著作权侵权的直接侵权…  相似文献   

4.
吕凯  杨丹芳 《法制与社会》2011,(33):104-105
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的用户往往具有隐蔽性,网络服务提供商经常成为此类诉讼的被告。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其网站上的信息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文基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的分析,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且针对以上不足,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的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5.
黄燕 《法制与社会》2011,(12):59-60
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此起彼伏地发生着,合理规范和执行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对维护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通过评析美国上诉法院做出的两起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判决来探讨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责任认定,以期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起到立法和实践上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不断地出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已经跟不上网络时代发展的脚步。本文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入手,将侵权行为主体进行分类,重点阐述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7.
网络著作传播权侵权是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所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的新的表现形式.司法实务界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认定和处罚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可以预见的是,今后该类侵权案件将大量的出现.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国内现有的案例,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怎样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提出了建议,以期达到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原因及对策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8.
毛红  何秋英 《中国律师》2004,(10):78-79
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所解决的是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问题,它决定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采取何种归责的原则,既表明立法对不同侵权行为的价值判断,又是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强制性利益分配方案。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发展,是当代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一、关于对TRIPs协议中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解在著作权侵权领域,一般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有其…  相似文献   

9.
冯晓青 《河北法学》2001,19(6):125-128
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是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法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的利益均衡机制,对我国网络空间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云计算的出现给网络著作权法带来一系列的挑战。著作权专有权利种类及权能范围发生改变;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滥用而失去利益平衡器的功效;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责任部分对于云服务之新型侵权行为也凸显调整不足之势。当下,面临云计算的挑战,著作权法做出调整已成必然之趋势。文章重点探讨了著作权专有权利体系、合理使用制度和著作权法上侵权责任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云计算服务模式在互联网产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作出适应性调整。云服务器提供商作为该服务体系中的关键主体,其在服务内容、技术能力、行业伦理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责任主体定位不清、责任认定依据不明、责任内容界定不当等诸多问题,亟需在法律规范层面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予以廓清。基于对云服务器提供商基本定位的释明与对既有立法规则适用关系的厘定,应当明确以《民法典》规定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作为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并以比例原则为价值指引,通过扩张解释“必要措施”之基本内涵,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予以细化完善。在维护法律规范自身稳定性的同时,实现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蔓延开来。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商标维权。本文认为商标法可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在网络时代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3.
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焦少林 《现代法学》2006,28(5):103-110
夫妻间侵权责任具有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特征。我国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构建我国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需要一般侵权行为法与亲属法、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相结合,明确侵权行为范围,合理确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建立以赔偿损失为主要方式、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正确界定侵权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主体,限定请求权行使的期间。  相似文献   

14.
“博客”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鉴于博客侵权问题的新颖性和该领域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本文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对民事责任主体、责任归责原则、隐私和名誉侵权的认定、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析;在立法思考方面主要对侵权举证责任的完善、独立设置隐私权、提高博客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15.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边界关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有主动介入与被动应对两种不同的应对模式.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必须符合技术与商业发展现实,不能要求其承担一般的普遍监控民事侵权行为的义务,但其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平台以及与权利人合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赵然 《法制与社会》2014,(1):233-234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传播领域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了前所未有挑战。为了研究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文章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况,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确认,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几个方面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8.
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Web2.0的出现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侵权主体分散化、侵权角色多重化、侵权行为多样化、侵权关系复杂化,这一趋势使得传统商标领域的规则很难有效地为权利人服务.为了更好地促进Web2.0的发展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找寻主体相对集中、角色单一、对于网络行为有较高级别的管理能力和处于网络关系上层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来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扩大商标权的保护,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20.
2010年iiNet案是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最新案例.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授权"侵权.认定是否"授权"有三个要件:阻止版权侵权能力的大小;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避免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合法传播设备",不构成"授权"侵权,无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符合"安全港"条款要求而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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