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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 毫秒
1.
2012年5月24日,苹果公司CEO库克放弃7,500万美元分红,乃个人愿负领导责任之举。招致6,000万美元和解金的疏忽在于,中国注册商标"iPad"在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苹果公司却未与其缔结商标转让协议。苹果公司"iPad"平板电脑在中国上市了,但中国注册商标"iPad"却在他人之手。上述疏忽,简单即可避免。  相似文献   

2.
2009年,美国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来收购全球的IPAD商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台湾唯冠公司将全球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英国IP公司。但深圳唯冠公司则表示其在中国大陆所享有的IPAD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以上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当您拿着iPad看到这篇文章时,是否会吓一大跳  相似文献   

3.
苹果是一个伟大的公司,但商标交易要遵循法律规则,深圳唯冠拥有在中国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除非苹果拿到许可使用或者受让商标权,否则深圳唯冠可以禁止任何人在中国使用iPad商标。苹果公司在购买商标过程中,没有搞清尚Pad商标在中国的归属权,小疏忽酿成了失错误,这是一个渗痛的教训。  相似文献   

4.
备受关注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落下而有了初步结果。虽然苹果公司已经提出上诉,案件的最终命运也有待审判,但是无论如何该案都将会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焦点集中在两个协议上面:一个是台湾唯冠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另一个是英国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在上述第一个协议中,商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台湾唯冠公司和英国IP公司。深圳唯冠公司不是该商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自然就没有义务履行该协议。虽然深圳唯冠公司和台湾唯冠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但是两者分别是独立的  相似文献   

5.
国内简讯     
《电子知识产权》2012,(3):14-17
优酷土豆"联姻"化解视界大战——两家网站联合有助于降低成本,减少竞争,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北京、上海、深圳展开iPad商标案大讨论自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案件后,有关两家公司的iPad商标权诉讼已然成为法律界乃至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焦  相似文献   

6.
国内简讯     
《电子知识产权》2012,(2):12-17
下架、禁售、罚单、诉讼苹果iPad国内销售面临四重压力——苹果这次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作为原告的苹果竟在‘IPAD’商标中国内地所有权诉讼中败诉深圳唯冠。此后,唯冠乘胜追击开始了的一系列‘维权反击’,使苹果iPad面临国内销售的多重压力。这场关于IPAD商标的战争将如何收场,是众多看客最为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现今社会,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标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企业所认识,截至2010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和有效注册量均居世界第一位;然随之而来的是商标权非法转让纠纷与日俱增.为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及相关方的利益,应尽快明确建立商标权非法转让救济体系.具体来说,可从强化商标局审查职能及在立法层面确定救济途径等方面来尝试.  相似文献   

8.
骆福林 《知识产权》2012,(10):65-69
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的价值是或者主要是苹果公司创造的是不争的事实.存在着在同类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地域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的创造者会不一致,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应当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不能仅仅是司法者的自觉而应当在立法中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10.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以广东省高级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苹果公司答应支付6000万美元,深圳唯冠公司答应转让自己的商标权。这是一个表面上看来皆大欢喜,但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无奈选择。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这一案件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当年苹果公司在全球收购商标专用权的时候,存在着重大的疏忽,结果导致深圳唯冠公司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深圳唯冠公司来说,虽然利用苹果公司在谈判中存在的疏忽获得了  相似文献   

11.
4月7日,USPTO撤销了先前对iPad Mini商标注册申请的反对意见,认为该商标最终可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苹果2010年注册了iPad商标后,于去年年底开始在USPTO提交iPad Mini商标注册申请,今年1月24日,USPTO作出裁定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仅包括描述性内容,缺乏显著特征。审查官认为"Mini"这个词汇仅代表"在规模或等级上比同类商品微小",而"iPad"中的"i"包含"网络"的含义,"Pad"是指平板电脑或相关设备,因此整个"iPad Mini"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未被核准注册。然而在4月3日,USPTO发表文  相似文献   

12.
注册商标的权利产生机制问题处于行政法与民法的交叉地带,对此一直颇具争议.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注册商标权的性质和效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标审查程序的改革和商标确权制度的适用.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商标注册不是行政许可或赋权而是行政确认,确认引起注册商标权产生的法律事实.在民法的视角内,结合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和商标制度自身原理的分析表明,商标申请是引起商标权产生的法律行为,审查对商标权的产生不具有实质意义,公告却起着将对世权进行公告的法律功能因而是该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商标权仅是一种禁止权而非使用权,对该权利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从而将商标申请权纳入保护期,并去除商标注册作为侵犯在先权利的程序性铠甲.  相似文献   

13.
苹果其实很早就意识差到iPad的商标权问题,但是在收购iPad商标上,他们干得不够漂亮,用一个第三方公司的名义,向台北唯冠购买了iPad的全球商标(中国大陆地区除外),交易金额仅仅是3.5万英镑,也许是这次事件让唯冠感觉到非常屈辱,并且可以预见他们非常不爽.爆发也就理所当然了.  相似文献   

1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这一理由忽视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殊为可惜.如果能考虑到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将其引入本案的审理中,可能对我国商标法的司法实践有更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泽 《知识产权》2003,13(1):33-37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6.
中国深圳某科技公司(简称深圳科技)、中国台湾某科技公司分别系香港某高科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台湾某科技公司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8个M商标,深圳科技在中国大陆也注册了2个类别的M商标。深圳科技自2001年取得注册商标证书以来从未在中国市场上使用过。2009年,美国某科技公司(简称美国科技)开发的某高科技产品在投放全球市场之前,对香港某高科技集团公司已在中国大陆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10个M商标进行购买,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法律手续上的瑕疵,导致中国大陆的商标未能成功转让。  相似文献   

17.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引发各界关注。本文通过苹果公司对ipad商标步步为营的整合及其诉讼策略,分析了苹果公司面对在中国诉讼的重重障碍而依然全力诉讼的深层原因和苹果公司借诉讼之名行谋划中国市场之实的战略意图,指出了我国企业战略谋划的缺少。  相似文献   

18.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两则在先使用商标是否侵权案件之不同裁判观点的介绍,从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国际社会解决在先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关系的法定规则,阐释了使用取得和混合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一般均建立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制度.我国应在已经建立的过渡期服务商标在先使用保护制度、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妥当规制我国的在先使用商标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非确定特定的民事权利,既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也不能径行判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商标和企业字号虽然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属于标志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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