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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是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量刑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施行情况调研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实务界对量刑建议采纳率存在误读、程序设置背离诉讼效率、辩护权并未加强、量刑建议中的刑期计算存在不合理性和不规范性等一系列问题。应以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为主线,寻求解决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实务困境之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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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原则与量刑公正——关于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量刑公正是量刑原则的灵魂,量刑原则是量刑公正的保障.现行刑法第5条既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又是量刑活动的指导方针,但是其他规定量刑原则的条文却与之不相匹配,未能切实贯彻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精神,从而赋予法官宽泛的刑罚自由裁量权,给情、权介入诉讼留有游刃空间,致使量刑偏差不可避免.为了坚持刑法第5条,改善实现量刑公正的法律环境,将法官的刑罚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范围,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罚打击误差,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本文特提出修改完善我国量刑原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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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质是量刑裁量权的公正行使,规范之目的在于确保量刑裁判的准确性的同时,维护其正义性。确立完善而又明细的量刑规则和构建合适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的两条相辅之路径,后者更为前者落实之保障。从程序功能主义的视角观察,量刑规范所欲达致的量刑公正之目的,唯在一个恰当的程序中方能实现。本文之趣旨在于透过程序功能主义之视角,考察程序之于量刑规范的必要性,以期助益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认识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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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量刑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量刑是定罪的天然延伸,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对于当事人来说,对刑罚裁量结果的关注有时甚至超过了罪名的认定。长期以来,定罪的准确性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而对量刑却一般看作是法官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的事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听到有当事人抱怨,相似的案情。类似的情节,在量刑上的差别却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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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公正与效率”成为二十一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基于这一前提与基础,检察机关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量刑建议即为其中的一项。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量刑裁判前,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刑法的规定,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活动。改革之初,理论界与司法界就量刑建议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且争论之声一直在持续。伴随着理论上的争执,量刑建议的司法实践也迈出了维艰的步伐,经过几年来几级检察机关的实践,现已日趋成熟。部分检察院通过实践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本职级、本地区操作的程序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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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量刑制度在立法上具有法定刑绝对化,量刑幅度固定化,量刑情节法定化等特征。司法官员对自身无判决权的案件能够依律量刑,但对于民间细故案件,在量刑上有较大的自由,这与司法官员维护社会和谐与施行仁政的理想是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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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天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82-90
重庆市某检察分院及辖区基层院通过开展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促进了刑罚裁量的公开公正。但调研发现,量刑建议在适用范围、形成机制、建议内容、提起方式、变更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须通过转变司法理念、强化诉讼构造、完善配套机制等来加强和改进量刑建议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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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作为与庭审程序改革的衔接程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应得到制度化推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关键点在于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以证明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从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的本质是公诉权,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履行其本质职责.并非与审判机关“抢权”.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法律依据上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既有宪法依据,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因此,行使量刑建议权只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使用.而非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司法创新”。在此前提下.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探索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将会对这种制度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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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它对于准确的量刑建议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公诉人对此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追求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应以遵循严格规则、寻求辩证合理性、考虑法律的稳妥性为基本进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始终以价值判断为指引,只有这样才能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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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与修改中的难点领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条例规定非常明确,但司法判例中普遍认定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产生误读现象,过程耐人寻味。立法规定被误读,原因在于混淆知情权制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陷入路径依赖,导致的后果是条例赖以支撑的基础被解构,出现各种错位。深入剖析误读与被误读的整个过程,对于更好推进我国法律实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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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system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 public health crisis rests on two pillar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good governance. This duality is well illustrated by substantively equal treatment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a pandemic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ublic service, social inclusion, accessible environment, gender equality, and right to health. A review of literature on this topic shows that current research needs to address the gap between “life supremacy” and “equal protection” in the area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gap between “putting people first” and “strict control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in the area of good governance. The research should employ intersectional methodology to highlight the rights logic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the key ro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 leadership in balancing individual versus community rights, enhancing the governance capability for participation by multiple social agents, ensuring equal protection for disadvantaged groups, promoting inclusiv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realizing the common prosperity of all the peopl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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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