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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税收领域主要采用的“一税一法”的平移立法模式,仍然存在税制过于简单、重点领域税制改革和立法任务仍未完成、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有机统筹和关联等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法律保留,仅是税收法治的一项要求。作为一项形式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服务于税收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应依税收法治的实质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实践。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以“良法善治”为根本要求,以更深层次的机制满足税收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原则要求,实现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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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税收担保和税收保全两项手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的法律涵义及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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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税收,作为针对税收超额负担提出的一项原则,在实践中指导着税制的设计。出口退税是一项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它既要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实现税收的调控职能。我国于2004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既完善了总体税制又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力图实现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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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此条所规定者,乃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即多缴、错缴税款的返还请求权。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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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是新时期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本点,是税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依法治税又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方方面面的情况对当前的税收法治环境进行统合治理、配套改革、全面推进。从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现实情况看,如何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依法治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同时,规范税收执法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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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将民事制度引入公法领域的有益尝试,属于一项新的制度。本文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实务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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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当代 ,税收法定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和税法的基本原则。本文研究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内容、实质与功能 ,并在此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宪法及税法中的应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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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律师参与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律师以法律服务的形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贡献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企业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律师若能熟知有关国家的税法、税则,了解别人的经营运作情况,可以帮助企业将税收成本降至最低水平,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利益。随着1994年新税制的实施,税收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的一项新的服务领域,对企业显得越来越为重要,税收筹划作为税收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更是一个全新的业务,作为律师应该对其了解和把握。企业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其竞争的规则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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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通过,纳税人权利再次成为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焦点,纳税人监督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多的关注。目前,我国税法的重心仍在税收征收环节,对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保护不足,缺乏具体可行的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机制,以致实践中出现大量滥税收使用收案件,税收流失惨重。因此,对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将以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使用监督权的分析,根据我国现状提出了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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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隐名投资活动的税收待遇涉及对出资行为的流转税处理和所得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虽然现行税法尚未明确规定其税收待遇,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来解释和适用税法相关规范,确定隐名投资活动中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并据此确定相应的税收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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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应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并有效实施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适当下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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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税收核定因涉及对税法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裁量性,容易引起征纳双方对纳税事实的争议。法院在处理税收核定争议时,采取何种证明标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发案”审理过程中,对司法证明标准的拿捏与适用可圈可点,但也仍存在不足之处。从该案证明标准适用过程可以看出,税收核定中的待证事实存在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力量对比以及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差异,因此有必要以待证事实为轨道,以中立性适用为原则,构建一套有层次的税收核定司法证明标准体系及适用规则,以此保证税收核定司法审查的相对稳定,并为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核定提供参考标准,最终提高纳税人经济行为税收评价的可预测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