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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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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与社会》2003,(6):49-49
北京市交管局向社会公告:在本市道路范围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追尾等29种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当事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只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并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赔偿责任”的理解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似文献   

3.
多年来,各地法院和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处理时间过长、当事人财物损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推荐,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公安厅批准,决定在交通事故多发地的雅安市雨城区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改革试点。为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作出了《关于在雅安市雨城区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改革试点的批复》,雅安市雨城区法院据此开始了近6个月的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民事赔偿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时,后者与前者为补充和被补充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其赔偿不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则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民事赔偿制度为受害人的损失提供最终赔偿保障.  相似文献   

6.
朱振安 《中国审判》2012,(3):98-101
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上升,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能,绍兴市各基层法院自1999年以来做了大量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从设立"交通巡回法庭"到"常驻式交通事故法庭",走出了一条以调解结案为主要方式、法院法律服务前移为特征的快速  相似文献   

7.
《商务与法律》2006,(1):44-44
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5章46条,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相似文献   

8.
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9.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析垫付责任     
一、前言在民法通则当中未对垫付责任作出规定。然而在一些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却对其作出了规定,相关民事主体实实在在的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受着,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如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2款规定…  相似文献   

11.
《江淮法治》2012,(14):57
《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陈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在借给张某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及以及非机动车数量的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简化诉讼程序,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宝应县人民法院驻县交警队交通巡回法庭积极探索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该机制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提升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化解民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效果,为确保辖区交通的畅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通过调研,谈谈应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经验总结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特别是与之存在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行的做法是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对这种做法的说辞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裁判所需的法律依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各地  相似文献   

14.
[类别]民商法·保险[公布日期]2006.6.19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似文献   

15.
王晴 《人民调解》2012,(12):11-12
近年来,四川省泸州市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公路网络的不断延伸,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为有效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  相似文献   

16.
《法制与经济》2004,(11):62-62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提高。但是我们和保险公司签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是不是说,如果我们出险,就不能依据新的标准来赔偿呢?  相似文献   

17.
一次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老太太命丧黄泉;岂料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一辆手扶拖拉机却快速闯入,并从死者的身体上轧过;本已痛不欲生,再遇雪上加霜,死者家属愤怒之余,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强烈要求拖拉机手赔偿尸体修补费和精神损失费。一场离奇官司由此展开。  相似文献   

18.
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大量增加 ,相应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态势。各地法院虽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但在审判实务中 ,仍存在着许多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民法上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 ,它是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 ,因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  相似文献   

19.
1.为什么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答: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相似文献   

20.
湖北荆门市陈守彪问:我驾驶货车撞坏他人客车,被认定应负完全责任。经交警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我赔偿修理费和配件材料费。数日之后,客车车主以《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为依据起诉到法院,要求我赔偿客车修理期间停运的营运损失。我认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赔偿的范围。请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什么法?间接损失该不该赔?答: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属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不属特殊民事侵权案件,故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民法通则》,而不依《道路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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