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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被告人徐中和,男,56岁,原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市长,1991年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干朝,男,40岁,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1991年6月9日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中和犯受贿、贪污罪,被告人范干朝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2.
案号一审:(2006)章刑初字第53号二审:(2007)济刑终字第56号【基本案情】被告人于崇江,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章丘玉山矿业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10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彭绵江,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  相似文献   

3.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国土局原局长郑朝明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朝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郑朝明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郑朝明贪污公款2.9万  相似文献   

4.
冯陈 《青海检察》2001,(1):55-61
2000年11月29日,安徽省建国以来贪污、受贿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在合肥公开宣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阜阳市社会事业保险局副局长周继美(肖作新之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采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相似文献   

5.
2001年8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达州市民政局原局长胡丛扬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丛扬利用职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0.855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将民政事业经费11.6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告人胡丛扬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其所获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胡丛扬在达州并非等闲之辈…  相似文献   

6.
被告人管志诚,男,59岁,原系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1990年4月29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管志诚犯受贿罪、贪污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7.
2007年8月9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盗取金库巨款案公开宣判,任晓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马向景犯贪污,均被判处死刑,录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被告人沈太福,男,39岁,原系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1993年4月18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9.
江舟  刘玫 《检察风云》2008,(6):24-26
这是一起震惊椰岛,惊动中央的由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夏鼎钧等人"创造"的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 余万元,挪用公款2.6亿余元,同案被告人张杏元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夏鼎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杏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0.
济南市某医院信息科聘用人员陈起亮伙同门诊部收费员王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利用修改、追加数据库信息后从收费处提取现金的技术手段,作案588次,贪污公款21.5万余元.此案由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2008年1月25日),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起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样一起具有极高隐蔽性、利用高科技手段的职务犯罪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的论断.……  相似文献   

11.
培岳  刘玫 《政府法制》2008,(11):24-26
这是一起震惊椰岛、惊动京城的“天字一号”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挪用公款2.6亿余元;认定同案被告人张杏元贪污1800余万元。一审法院最终以夏鼎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杏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夏鼎钧、张杏元均不服判决,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审理此案。由于案情复杂、庭审当日没有作出判决。近日,笔者通过多方了解,剖开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相似文献   

12.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苏豫鲁,男,49岁,汉族,原系安@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互996年5月18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1996年9月16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豫鲁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豫鲁在1995年7月至10月间,利用其担任安徽省经济协作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元投人期货交易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还5万元,尚余7.4055万元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13.
被告人王更地,男,21岁,陕西省临潼县康桥乡湾里村农民。 被告人权学力,男,23岁,原系陕西省临潼火车站客运员。 被告人唐轲,男,43岁,原系陕西省西安市美丽华大酒店临时工。1982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传秀,男,33岁,原系陕西省临潼县第三运输公司工人。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何存德,男,36岁,陕西省长安县人,住甘肃省玉门市和平路三村25号,无业;1981年、1985年因犯盗窃罪、贪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年,1988年刑满释放;1989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清玉,男,21岁,原系甘肃省玉门市轻工机械厂工人;1989年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玉花,女,24岁,原系甘肃省玉门市轻工机械厂工人;1989年6月17日被逮捕。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因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玉花犯窝赃罪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贪污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审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而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自己的定性。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变更指控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的处理方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在此情形下,法院应仅就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6.
2002年8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泰州市玻璃厂的一窝“蛀虫”作出一审判决。玻璃厂原厂长秦承义犯贪污罪、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副厂长陈市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财务科长倪扣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经销公司副经理王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党总支书记钱永红、原副厂长陈俊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原副厂长祁文贵、徐德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赃款445160.96元全部予以追缴。2001年8月,海陵区纪委根据群众举报…  相似文献   

17.
董永格  栗华 《检察风云》2001,(12):16-17
2001年8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小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法庭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高小栋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4217万元、美元  相似文献   

18.
2007年8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小唐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余小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号称浙江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余小唐贪污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终于画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19.
智敏 《法庭内外》2010,(3):10-12
“被告人辛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2009年10月3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审判大厅,庄严肃穆,随着审判长“啪”的一声法槌重重落下,江苏省疾控中心原财务科副科长辛恺贪污248万元惊天大案终于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袁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事业干部。2005年下半年到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从事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廖某某系璧山县璧城街道某村被征地拆迁户。2006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担任璧山县璧城街道园区办公室廖某某所在等村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对廖某某所在村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和登记时.廖某某同时提供了一个面积为262.2平方米已经声明作废的砖混结构房屋产权证,请求袁某某上报申请补偿,并许诺事后会将多得的钱分一部分给袁某某表示感谢,袁某某一并收下该房产证。后经廖某某多次要求,袁某某在经办的廖某某家构附着物清理表上添加了该面积为262.2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园区办工作人员按照登记内容与廖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开具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领款单。廖某某因此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56635.2元。事后廖某某通过他人转交给袁某某22000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某与廖某某应以贪污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定贪污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定行贿罪。该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袁某某、廖某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接受被告人廖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人谋取利益56635.20元。收受袁某某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22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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