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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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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红霞 《法学评论》2024,(3):101-109
新《公司法》创立的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维系公司资本真实,督促认缴股东按时出资。虽有诸多亮点,但基于相关者利益影响分析和行动者反应测试,该制度面临规范与实施两个维度八项主要问题:对于失权股东、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而言,临界失权可能导致股东同时丧失控制权能、按比例补缴必然冲击公司股权结构、失权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明、公司债权人利益也被一定程度忽略;预判制度实施后的市场主体反应,存在规则屏蔽规则、规则架空规则、规则悬浮空置、规则目的落空等具体风险。究其根源,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是等比例失权,其消解了制度的惩罚性。合同解除之民法逻辑,与股权及公司等商事关系的不适配由此暴露出来。通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欠资的多种应对路径并引导公司自治方向,辅以董事勤勉忠实义务压实董事责任,可一定程度缓解上述困境。  相似文献   

2.
当前,有限公司除名问题并不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原本封闭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能逐渐需要更多的外部法律解决方式的介入。股东除名机制作为公司股东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其适用需因存在重大事由,并在用尽其他可能方式仍不能解决时,唯有以除名为最后手段使其离开公司。在避免公司被司法解散,并顾及社团团体分合本质以及股东相互间、公司和债权人等权益保障的基础上,股东除名机制是公司外部法律机制介入的妥善处理模式。我国目前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除名问题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除名争议的解决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在比较德国法有关股东除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股东除名机制的基本问题并阐述我国股东除名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为相关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3.
郝磊 《法律适用》2012,(8):40-44
股东除名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化解公司内部矛盾冲突的一项重要机制。允许公司基于一定的原因对问题股东进行除名,有助于在保证公司组织体存续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但由于规则较为简单,使得该制度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尚存在着诸多困惑,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厘清。本文即在于运用  相似文献   

4.
减资规则,既关乎公司资本安全、债权人保护,又关乎股东平等与公司自治。我国《公司法》上的减资规则面临两重困境,一是因法律漏洞引起的同案异判困境;二是《公司法》的修订解除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大量管制情况下的体系协调困境。减资规则系统性的变动,有资本维持路径与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两种方案,《公司法》的修订延续此前的法律逻辑选择了前者,并对违法减资法律责任、形式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具有显著进步,但仍是未竟的转型。沿着《公司法》的理念,减资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从严解释实质减资规则,从宽解释形式减资规则和非等比例减资规则。从制度完善的角度而言,减资规则应在继续秉承资本维持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偿债能力测试模式之优势,通过赋予董事会在特定减资事项上部分决策权限,以偿债能力声明机制改进减资通知机制等具体举措,实现减资规则的系统性“升级”。  相似文献   

5.
刘胜军 《法学》2023,(3):99-113
股东除名不应与股东失权相混淆,其具有解决股东纠纷和打破公司僵局的独立价值。法定除名事由应舍概念式立法,转采例示性类型结合不确定概念的立法模式;在尊重章程除名事由的同时应予严格限制,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嗣后章程除名事由应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关于股东除名决议,从解释论与司法实例来看,决议方法为普通决议,决议程序排除被除名股东表决权,其效力为成立即生效;从立法论来看,决议方法应为特别决议,应增设决议变更之诉以避免表决权排除规则被滥用,其效力应再造为成立未生效。除名决议成立即生效往往会引发效力争议,且不为登记机关所接受,在实践中通常借助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解决此弊端,但因面临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困局而效果不彰。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应引入除名之诉并进行具体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6.
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   总被引:22,自引:1,他引:21  
汤欣 《中国法学》2001,(1):109-125
本文分析公司法的基本性格 ,探讨参与公司制度的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或退出法律规范的自由。对有限公司法而言 ,原则上普通规则可以是任意性的 ,而基本规则应具有强制性 ,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变更。股份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则和有关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适用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领域 ,原则上它们应该是强制性的 ,有关利润分配的普通规则则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 ,作者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体系和结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2011年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三))为我国商事审判提供了新的法律渊源,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对青岛太平洋奥特莱斯公司与股东章某的股东资格纠纷案(首例股东除名之争)的分析,从团体法的视角分析股东除名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8.
目次一、引言二、学界关于公司归入权法律性质之论争三、对学界论争之评析与取舍一、引言公司归入权系指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证券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将公司负责人违反其对公司所负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作为同属公司法与证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也分别对公司归入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历经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该项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得到了极大完善。但  相似文献   

9.
王保树 《中国法学》2012,(1):106-116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10.
吴梦璐 《法制与社会》2012,(14):106-107
2006年的《公司法》首次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巩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难以发挥立法者预期的目的。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相似文献   

11.
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的确立为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途径。笔者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出发,对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界定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界定的法律意义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以及应当如何对其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就立法而言,合理界定其适用  相似文献   

12.
股东除名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上新里程碑。我国股东除名制度自2011年开始正式走入我国立法体系。它是公司僵局的时候,股东保护自己公司权益、排除妨害的有利措施。文章将阐述中美对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通过分析和比较中美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的差异和共同之处,提出完善我国股东除名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公司经理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了西方各个国家对经理权规定的特殊规则:经理权的性质与授予,范围规定及其限制等系统规范。而且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等。反观我国,新《公司法》虽已出台,但对于经理权的性质、地位未明确定位,尤其是没有确定其代表权能等。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4.
首先介绍股东除名制度的价值,说明即使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股东除名的相关规定,仍有对该制度加以研究的必要。由于除名后会给被除名股东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除名标准的确立就成为该制度的核心。笔者从公司契约的视角研究股东除名制度,并创造性的将除名权与合同解除权进行对比,发现两者极其相似,进而借鉴了契约法中的根本违约概念作为股东除名的标准,并进一步对主客观要件展开分析,并对今后我国公司法增添股东除名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张雁  杨晓婷 《人民司法》2022,(19):85-90
在我国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功能的相似性而形成竞合,虽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制度的衔接适用设定了基本规则,然而尚未达致明晰状态,极易导致案外人在复杂的救济路径中“迷路”,也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计的初衷难以实现。为避免相关案外人因误解法律而失权,笔者建议案外人程序选择的时间节点应在执行异议裁定作出之时而非执行异议提出之时;同时为了更能有效地实现救济,应在充分保障案外人程序知情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不同主体发起的两种救济程序并存时的适用规则,以及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排查功能。  相似文献   

16.
日本于2005年制定了公司法典,改变了延续百余年的公司法作为商法第二编的立法体系.该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同时,日本对证券交易法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于2007年9月30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在现行日本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公司形态.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察的话,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适用公司法,同时也要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从法律的属性上来看,公司法主要是规定了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到运行中有关组织层面上的私法规则;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当中虽然行政性规定居于多数,但也包含了一部分私法性质的规定.本文从公司法与证券法两个不同的视角,全方位地探讨公司法与金融商品交易法两部法律本身属性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围绕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全面介绍并探讨了日本立法界与理论界的最新动态.  相似文献   

17.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在公司法规范存在缺漏时,基于《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即可适用于公司决议纠纷。然而,行为法规则无法回应公司决议的团体性,也与组织法的原则和价值相矛盾。法律行为制度以契约为原型,其规范重心在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及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决议制度则调整公司意思的形成,亦即部分成员或机关成员的意思如何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约束全部。公司决议本质是"公意",而非"合意"。决议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时,方被评价为公司意思。公司决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由公司法专门调整的必然性。故对公司决议,公司法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未有规定的,应先根据公司法的精神与原理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避免动辄向民事行为法逃避,对公司决议削足适履地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8.
证据制度改革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桂明  纪格非 《法律科学》2007,25(6):146-154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需要相互协调,为此应当建立与我国诉讼模式相适应的证据失权制度、举证协助义务、强制答辩制度和阐明权制度.在构建证据规则体系时,对于基于证据力弱而限制证据使用的规则应持谨慎态度,必须认真考虑从立法角度概括地排除某一种类的证据可能给个案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不采用这样的规则而将问题交由法官决定或明确列举不予适用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证据立法应尽量选择通俗易懂的方式,立法语言的精英化只能造成法律与大众的疏离,社会需要的不仅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规则体系,更要求这一体系能够贴近大众.  相似文献   

19.
一、“小公司”法改革之背景与“ThinkSmall First”原则 (-)“小公司”法改革之背景 英国现行公司法主要反映了大公司的需要,然而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小公司与私人公司的需要。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如持股的披露,仅适用于公众公司(通常为以“plc”字母结尾的大公司),而另一些规定,如资本维持与股东公平交易执行规则,应在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中有不同的适用规则,却在公司法中以某种方式混杂在一起,以致难以识别那些仅适用于私人公司的规则。一些有关小公司的关键性规定,如董事的义务、少  相似文献   

20.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从对公司法性质的分析开始 ,对公司规则的分类进行探讨。认为对于公司规则从宏观上讲应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然后再将任意性规则细分为推定适用规则和许可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上 ,以达到社会最优化的效果为原则 ,对公司法的规则进行一个粗略的分类 ,以此为前提 ,说明公司章程的边界。最后 ,对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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