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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祥红 《河北法学》2000,(1):117-118
刑讯逼供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讯问时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事实的非人道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相似文献   

2.
一、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及其危害何谓刑讯逼供?其主体和客体何在?内容包括什么?理论界一直未有统一明晰的界定。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把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一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主体未作界定,客体限于被告人,范围过窄;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在刑诉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②笔者认为此定义比前者较为准确,但把刑讯的目的仅限于“逼其供认犯罪”,不妥。因为刑讯的客体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可能有被暴力取证的证人;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是一项令世界刑事司法界头疼的顽疾,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刑罚。”广义而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即追诉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被追诉者)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即获取口供)的一切行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非法手段逼取罪犯口供的行为。"捶楚之下,何求不得"?被追诉人由于受刑不过,乱攀乱供,这种口供往往真真假假,真假难辨,不仅无助于查明案情,而且极易导致冤假错案,使受刑人含冤受罚,丧失自由,身心受损乃至丧生,牵连无辜者,放纵  相似文献   

5.
沉默权与严禁刑讯逼供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提问享有沉默不语的权利。刑讯逼供 ,是追诉者为了从被追诉者那里获知案情而采用拷讯等非法手段迫使被追诉者回答问题的行为。二者尖锐对立。欲使被追诉者真正享有沉默权 ,就必须严禁刑讯逼供。该文对二者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相似文献   

6.
REASONSOFEXTORTINGCONFESSIONBYTORTUREANDITSCOUNTERMEASURE刑讯逼供是使用使人肉体承受痛苦和心理承受折磨的方法来通取口供的野蛮行为。其方式之多,蔚为大观。但总括起来不外两种——使人肉体承受痛苦的方法和使人心理承受折磨的方法,或可分别称为肉刑和变相肉刑。前者如残酷殴打入犯,摧毁其意志,迫其招供;后者如对人犯示以重刑具,使其心理崩溃,畏而招供。这两种刑讯逼供的方法当前都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变相肉刑不过是肉刑的前奏,当前者失灵时,即采用后者;但变相肉刑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有些人犯…  相似文献   

7.
<正>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人犯招供的一种审讯方法。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反对刑讯逼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人犯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什么刑讯逼供至今仍然是我们司法工作中屡禁不绝的一大顽症呢? 一、对刑讯逼供的来源和实质不够了解,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残余还没有肃清,存在着封建特权思想。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方法,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至三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中的雅典法律规定,奴隶仅在酷刑下提供的证言才认为有效。罗马法律规定,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以逼供、拷打。刑讯逼供在我国起源更早,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  相似文献   

8.
1989年3月24日,我国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定的通知》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对做好审讯工作、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提高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讯逼供是在刑讯逼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研究刑讯逼供心理的特征和防治,对严禁刑讯逼供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刑讯逼供心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违法犯罪心理.  相似文献   

9.
<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10.
何缓  马丽 《法制与社会》2010,(29):85-85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相似文献   

11.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同时刑讯逼供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因此必须要通过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强化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消除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2.
岑鸿雁 《法制与社会》2011,(24):163-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刑讯逼供是如下规定的:“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相似文献   

13.
现场勘查在侦破刑讯逼供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笔者结合办案谈一谈做好刑讯逼供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注意的几项事宜,供大家参考。一、现场勘查的组织领导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通常涉嫌刑讯逼供案的多为长期在基层从事侦查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现场较一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一系列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例如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等,刑讯逼供可谓始作俑者,它使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面临着巨大的窘境。文章从思想观念原因、全力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等方面分析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并且提出可行性的杜绝刑讯逼供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
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一定程度的存在,并且持续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危害正常的司法活动。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产生根源和遏制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从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历史、法制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根源如何采取相应的遏制对策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月29日,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刑讯逼供问题研究座谈会"在北京举行,部分刑事法学界专家和公安、检察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代表针对刑讯逼供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相应的对策措施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禁止刑讯逼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作为一种严重侵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法律所  相似文献   

18.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由来进行认真地探讨,以求解决之策,并加强同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袁洪 《法制与社会》2010,(29):68-69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是指有审讯权的司法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向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第136条明确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并不鲜见。刑讯逼供这种产生于封建社会的丑恶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得以继续存在的原因,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政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不懂得运用诉讼程序的科学原理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讯问人犯时,常常束手无策,以致失去理智,诉诸拳脚;第二,部分司法人员沾染了官僚习气,囿于坐堂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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