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目的上的对抗性、不服范围的惟一性、审理上的合并性共5个特征。关于附带上诉的本质,有非上诉说与上诉说两种学说。附带上诉制度具有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程序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等多项价值功能。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是: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须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须对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须于法定期间内提起、须不可再为附带上诉、须遵守法定程式。  相似文献   

2.
廖中洪 《河北法学》2007,25(9):31-34
"上诉利益"作为源于西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理论,不仅其基本含义是指上诉人被声明不服的一审裁判所判定应当承担的不利益,以及在性质和类型上,属于一项实体性的或者说实质性的要件,而且,对于"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无论是对于原告还是被告,原则上都应当采用同一种学说或者标准,这就是"形式不服说".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4.
洪浩  杨瑞 《法律科学》2007,25(1):121-126
上诉利益是诉之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作为上诉被受理的条件,对上诉利益的判定将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理均认为,被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须对上诉人不利益,即上诉人提起上诉应有上诉利益,从而给上诉设置了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的条件,由此造成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滥用,其危害甚大.上诉利益标准的确立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应通过相关制度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5.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6.
试论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玲玲 《中国司法》2006,26(3):89-91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该案再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民事上诉审作为纠错防错的程序装置和过滤机制,在纠正法院裁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统一性,保障司法正当性方面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意义。一、上诉审的功能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美国上诉法院法官戴安.伍德(Dianewood)认为,美国上诉审的功能有以下六项:第一,法律的正确适用;第二,法律的统一适用;第三,法律的演变与阐释;第四,纠正事实错误;第五,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并加强人…  相似文献   

7.
由于上诉权在我国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保护,从而造成较多的无限上诉的局面,使得二审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成为当事人提起恶意上诉的手段。因此亟需规定上诉利益为提起上诉的要件之一,在源头上缩减不具上诉利益的案量;建立恶意上诉制约机制,明确恶意上诉的侵权性;改善先予执行制度,扩大其制度功能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  相似文献   

8.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便会引起二审程序的发生。受理上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何种范围内审理与裁判,不仅体现上级法院的审判权及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而且对于保护当事人双方实体权益和诉讼权利至关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此虽有数条款规定,但却不甚明确。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 ,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 ,有些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对其案件作出裁判后 ,虽然对裁判不服 ,甚至虽然持有能轻易证明该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证据 ,但在法定上诉期内不提出上诉 ,而是等到上诉期间届满之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对此现象如何认识?笔者拟作简要评析。一、当事人放弃上诉申请抗诉的原因当事人放弃上诉申请抗诉的原因 ,主要有 :1.节省交纳上诉费的经济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 ,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交纳与一审诉讼费同等数额的上诉费用。而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既…  相似文献   

10.
林轲亮 《河北法学》2011,29(7):158-163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于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例表现为"限制法官于上诉不服声明范围内变更",不宜直接规定"禁止法官对上诉人进行不利益变更";"不得大于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以及"单方上诉"不是该原则概念的准确要素;该原则是一项指导和规制法官裁判行为的"预警"性原则;附带上诉制度的适用与该原则的适用并行不悖;我国相关立法并没确立该原则,我国确立该原则欠缺的不是理念基础而是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