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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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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咏 《特区法坛》2006,(4):52-52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2.
赵煜 《中国检察官》2013,(16):26-28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笔者仅就家庭成员能否成为此罪共犯问题通过一案例进行分析。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刘某及其妻王某拥有巨额财产。刘某名下存款200万元,其妻王某名下存款80万元,而二人的合法收入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刘某之妻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呢?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共识。但在共同犯罪的具体构成方式,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共犯上,却存在着一些分歧: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家庭成员只有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成为此罪的共犯,否则应认定为包庇犯。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相关背景出发,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的适度性,并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以期为我国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七)具体制定中能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定刑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唯一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和实施有一定的缺陷,拟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制度等构建较完备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罪。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8.
陈洪兵 《法学家》2015,(2):28-45,177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的判定是准确认定刑法溯及力的前提条件。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仅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系该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故应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时间节点作为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时间,在此基础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溯及力问题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0.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持有说。该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自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创制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犯罪构成、法律逻辑、举证责任、中外比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系统探究的少之又少。“并重论”和“协调论”为我们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与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相背离、加剧控辩失衡、陷入“口供主义”误区等困惑,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拒不中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文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举证责任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  相似文献   

15.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难的思考张召卷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后,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办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理解尚有差异...  相似文献   

16.
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过多的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何危害呢?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的处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最高处刑可以达到死刑。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比贪污、贿赂罪在处刑上轻得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绝大多数是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财产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且数额一般远远高于上述各罪的数额,而其处刑却远远低于上述各罪。这就促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对惩罚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立法缺陷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  相似文献   

19.
晓鸣 《政府法制》2005,(3):24-27
2004年10月27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衡水市建设局原局长徐殿仓有期徒刑15年。在此之前,年龄小徐殿仓近30岁的情妇吴敏也因受贿罪(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关注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其他证明因素较为忽视。通常犯罪分子巨额财产的获取时间、支出、合法收入,以及现有财产状况的查处对于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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