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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显然,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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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中殴打致伤行为应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有间接故意构成,而只能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也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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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新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运用刑法理论对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初步研究,具体分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并对在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法律正确确定罪数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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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监管秩序罪行为要件解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至少一种下列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监管人员","不单是人民警察,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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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对于维护监管秩序、保障监狱机关正常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理造成了困难。通过研究该犯罪的法定行为方式的含义,该罪的主体范围和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解决实践中的困惑,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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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适用中的分歧 案例:有前科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于2001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在看守所。2001年11月9日被一审判处10年徒刑,这期间,他为了勒索钱物,多次殴打同号房在押人员。上诉期间又多次指使他人并亲自参与殴打“新号”,勒索财物,在他的影响下,其他在押人员如法炮制,看守所监管秩序一度处于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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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方式的比较在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方式上,世界各国刑法典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设立专章集中规定,如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二是分数章分散规定于刑法典部分章节之中,如德国刑法、日本刑法、1988年修订的韩国刑法等。台湾现行刑法典是国民党政府19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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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杭涛路璐修订后的新刑法第309条明确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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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既包括监管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机构 ,也包括因实行一般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容之人的机构。殴打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力度较强、时间较迅疾、工具为钝器、击打部位较大特点的人身打击 ;体罚是指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 ,使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内处于特定的运动或静止的状态 ,并因此造成被监管人心理痛苦或身体极度疲劳或疼痛的行为。虐待是指针对被监管人采用殴打、体罚之外的非人道手段侵害其人身权益 ,使其遭受身体或心理痛苦的作为或不作为。本罪主要侵犯了被监管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监管职权行使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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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法的比较研究@何承斌$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①1997年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对《补充规定》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内容:(1)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 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缩小为国家工作人员;(2)取消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3)最高刑由15年有期徒 刑提高到无期徒刑;(4)取消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从重处罚的列举中,增加了扶贫、移民 两项。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北京:中国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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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典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构成了大刑法典中的一部小经济刑法典。本文着重从新罪名的增设、本章规定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三个方面作了探讨。作者指出,新刑法从现实性和预见性相结合出发,编织了一张比较严密的经济刑事法网,并在立法技术上作了较大改进,增强了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本章的一些规定也给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带来了新的课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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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ERESEARCHONTHECONVICTIONANDTHEPENALTYMEASUREMENTOFDESTROYINGELECTRICPOWERINSTAL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0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条文虽然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做了规定,但刑法教科书对这种罪讲述的很少,有关这方面的讨论也极少,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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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 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尽管随着流氓罪的分解已经被细化,但寻衅滋事本身的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特征。刑法虽然将其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但它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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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这两种罪名称谓均未准确展露出罪状内容的基本涵义,只有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才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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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和客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和公共秩序。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笔者对此理解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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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