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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是近代著名的思想家,虽然并非一个专门的刑法学家,但他也有着丰富的刑法思想。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他论述了罪行内涵,并主张罪行和刑罚应当由法律规定,并应考虑到罪行的轻重等。霍布斯的这些思想实际上已经是许多重要刑法思想的萌芽,如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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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一九八二年十月号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中有一段话:“所谓罪刑相适应、相均衡,也就是根据其罪行所判处的刑罚,恰好是足以把他改造过来,使之重新做人。因此,对某犯罪分子如果判处一年便可以把他改造教育好,就不必判处更长时间的刑罚。反之,对另一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无期徒刑就不能避免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了有期徒刑,也是罪刑不相适应。”上述观点,与我国刑法“罪刑适应”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我国刑法所讲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相均衡)。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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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是一种崭新的研究刑法规范设置的成本与效益的理论。伪劣商品犯罪作为谋利型的经济犯罪,其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尤为突出,依据刑法经济分析理论,我国伪劣商品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国家支付刑罚成本虽高,但因刑种、刑度设置的不合理,以及刑罚确定性低而导致刑罚效益低,致使刑罚的投入量与刑罚效益不对称。要遏制生产、销售这类犯罪,就必须应调整伪劣商品犯罪的刑罚结构,限制自由刑的适用,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并提高刑罚的确定性,以较低的刑罚成本获取最佳的刑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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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紧紧围绕刑法关于死刑和量刑的有关规定 ,在澄清和阐明刑法相关基本理论基础上 ,明确提出并深入论证了五个问题 :(1)罪名与罪行的关系 ,法定刑是判断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志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判处死刑的选择范围宽于判处死刑 ;(2 )量刑情节是决定可否判处死刑的唯一根据 ,如果案件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决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3)即使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 ,都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范围 ,只能对之适用“死缓” ;(4 )禁止将同一罪行的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从重处罚情节 ,摆脱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的理论羁绊 ,是防止死刑滥用的当务之急 ;(5 )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轻刑主义倾向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机率远远高于应当判处死刑 ,严格根据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适用刑罚 ,是避免滥用死刑的重要保障。作者认为 ,死刑的存废受制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 ,虽然主张经过一个相当时期的社会发展 ,逐步在中国废止死刑 ,但是又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 ,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摆脱错误的理论误导 ,探索依法控制死刑的科学方法 ,建立防范死刑滥用有效机制 ,是当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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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是丰富的,其很多思想直击当时的欧洲刑事法律制度。他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更是在其罪行法定和刑罚目的的主张中频频体现。虽然现在看来,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他体现着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对于欧洲以至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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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罚设置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罚配置失衡主要表现在死刑配置严酷、财产刑设定宽侑、资格刑形同虚设、商业受贿罪与商业行贿罪的刑罚设置失衡等等。为了进一步适应反商业贿赂的需要,也为了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作者认为应废除我国刑法上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死刑设置,增设资格刑,商业受贿罪与商业行贿罪的刑罚要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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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所符合的罪名和刑罚有误解。这是刑法中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的一种。由于我国刑法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认识,无需对违法性有认识,因此,行为人对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存在,也就是说对罪之成立没有影响。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涉及罪与非罪,但涉及此罪与彼罪、此刑与彼刑的认定问题。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包括罪名认识错误和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两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