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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于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危害行为,刑法既要积极干预又要慎重适度。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中可能构成的罪名是妨害清算罪。  相似文献   

2.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上市公司做假、欺诈、蒙骗等,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资本市场必须对外开放,要与国际接轨,作为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工作显得越发重要。与此同时,独立审计风险也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在不断加大。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是建立在投资人与企业经营者互信互赖的基础上的,职业会计师得出的确认,会使资本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学理论》2015,(13)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适用中难以妥善处理包庇罪与伪证罪、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关系,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定性时往往左右为难。应通过完善包庇罪的方式来解决前述问题,在具体的完善方式上,可取消窝藏罪、伪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将三罪纳入包庇罪的规定之中,同时增加陷害罪的相关规定,形成新的罪名"包庇、陷害罪"。  相似文献   

4.
行业协会腐败治理及其刑事责任追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行业协会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也有经费来源,故有腐败的条件。行业协会腐败形式多样,对行业协会腐败的治理措施主要是政社分开、加强监管以及对腐败活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刑法》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腐败活动有相应的罪名惩处,而很多腐败活动以协会名义进行,《刑法》缺乏对这类腐败的罪名规定。要提高对行业协会腐败治理的效果,应在《刑法》中增设相应的行业协会单位犯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5.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国分别规定交易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情况下,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不可避免。考虑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欺诈本质,可将诈骗罪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样一来可在实际上提高法定刑适用,二来可规制无法纳入兜底条款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罪处罚,无需通过立法的修改实现。  相似文献   

6.
《学理论》2018,(10)
天津赵春华案件发生到二审审判,直到现在,大多数人似乎都只是看见法院审判的不公正,枪支认定标准的不符合社会认识,甚至行政规章和刑法以及立法法的冲突。但是回归本质,我们认定该罪必须是具有主观故意,但是很可惜的是案件发生这几个月来,基本上理论界、实务界都没有解释对非法枪支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本身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我们应把视野从觉得大妈的冤屈和社会的无奈,在司法实践中禁止严格的前提下,转向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认定,才是认定该罪的最直接依据。  相似文献   

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一个新罪名。它的构成特征是: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正常的合同管理秩序与国家利益这一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包括时空性、失职性、被骗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罪名宜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对网络赌球规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使司法实践存在着诸多困境,表现为在惩处普通赌客时力度较轻,缺乏威慑力,而在惩处足球相关从业者、第三方支付商时又缺乏合适的罪名等。对于利用网络进行赌球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网络赌博的打击仍然存在不少盲点。需要完善现有立法、创新监管机制,从而杜绝网络赌球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罪名。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以销售假药、劣药为名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10.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作为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在其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上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本文在阐述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其立案标准、刑事责任等进行了分析,并对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学理论》2013,(35)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从非法集资犯罪的现有立法规定入手分析立法缺陷,详细阐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三个主要罪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的两点建议: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完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2.
崔冬 《行政论坛》2011,18(1):64-68
行政违法与犯罪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后果分别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属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多次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缺乏理论依据,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缺少相应的程序规定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与刑法的折抵、多次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增加刑法罪名等方面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九)》对强迫卖淫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包括增设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数罪并罚的条款等,这对于加强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如卖淫的内涵、承受主体、强迫的程度、强迫的地点等还存在值得思考和确定的空间。同时,对于本罪客观方面数罪的罪名应当进行增加,从而完善本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益突出.我国<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构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处罚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侧重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因人而异、区分情况,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既不符合人格刑法学的理论要求,也不利于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以人格刑法为视角来考量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期对该罪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使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更趋于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法修正案改变法定刑、改变罪名和法定刑、改变罪名和罪状、增加罪名等情形下的适用效力,均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刑法条文。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依附于刑法,除具有立法性质的以外,其时间效力均应适用于刑法施行期间。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尚未办结的案件,一般应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继续办理,对当事人权利有所约束的除外。  相似文献   

16.
罪名体系及其逻辑安排反映着一个时代的立法水准。《大清律例》的罪名体系由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两部分构成,类罪名代表了某类罪名的共同属性,具体罪名则是类罪名的细化,清代《受赃》中,"受赃"属于类罪名,其下所属的11个条目属于具体罪名。清代《受赃》以"赃"作为罪名划分的逻辑起点,以因事或非因事、事前或事后、接受或听许、主动或挟势、特殊或一般(指主体)等作为区分标准,将赃罪分为贿赂罪、坐赃致罪、求索借贷罪、科敛罪和特殊主体犯赃。  相似文献   

17.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生产、销售民间偏方"、"生产、销售保健品"、"销售假冒中药材"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性,应结合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在犯罪形态上,生产假药罪以制成成品得以出厂销售为既遂,销售假药罪以进入交易环节为既遂。在刑罚裁量上,应贯彻从严刑事政策精神,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8.
以承诺给予高息、工程等好处为借口从特定受害人处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勾结银行工作人员更换特定受害人留在银行的验证资料并伪造取款票证将款项取走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票据诈骗罪。对票据诈骗罪的理解要建立在对票据这一犯罪工具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内涵的正确解读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和相关存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具体分析,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数问题值得重视。刑法是科学,任何个罪的定性都应摒弃刑法工具论的倾向。  相似文献   

19.
周茂玉 《理论探索》2008,(1):157-160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的修正,在弥补以往刑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又带来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不够科学准确,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不太协调,对"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较为规范的界定,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不同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界定不准确.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合理界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等概念,在不同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的场合,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对待.  相似文献   

20.
李荣梅 《学理论》2009,(25):92-94
通俗讲,虚假诉讼就是诉讼造假。虚假诉讼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由刑法对其规制成为正当和必要。现行刑法条文中没有一个罪名与虚假诉讼直接对应,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刑事立法对虚假诉讼独立设罪很有必要。从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以及刑法体系的协调性来看,将其列入妨害司法罪最为适当。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具体适用该罪时应当对其犯罪形态、罪数形态等慎重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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