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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条款,并扩大了量刑幅度。这是针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现状和特点而作出的。这个决定非常及时,深得人心,为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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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近两三年来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明显增加的情况,于今年三月八日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其基本精神是提高了对各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法定刑限度,量刑从重,特别是对于参与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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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打击贪污、贿赂、走私等经济犯罪的有力武器. 对于惩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刑法已做了规定,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一些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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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刑法施行以来,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针对近几年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有关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和补充。这两个补充规定的颁行,在立法上对严惩贪污、行贿、受贿、走私等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学习的初步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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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近两三年来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明显增加的情况,于今年三月八日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其基本精神是提高了对各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法定刑限度,量刑从重,特别是对于参与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这不论对于夺取这场反腐蚀斗争的全胜,还是对于整顿党风、民风,都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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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布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个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对此,有些人存在某些不同认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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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和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八种犯罪”)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依照《刑法》第188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从此,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仅限于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饰上述八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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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其补充和修改之一,便是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经济犯罪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刑事责任。《决定》第一条(四)规定:“对于本条(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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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一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在目前形势下,制定并通过这一法律文件,是十分及时,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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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走私犯罪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危害极大。为了坚决、有效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有关走私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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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总结了查禁淫秽物品斗争的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对刑法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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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指出走私贩私,投机诈骗、贪污行贿、盗窃公物的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并对刑法第118条的走私、投机倒把罪和第152条的盗窃罪作了补充和修改。这两条都涉及到赃物数额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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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索取、收受贿赂罪,是《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简称《决定》)规定从重打击的六种经济犯罪之一。如何理解刑法及《决定》关于索取、收受贿赂罪的有关规定,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与贿赂犯罪作斗争,极为重要。本文试就下面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一、索取、收受贿赂罪的构成是否一定要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要件?刑法第185条原有此项规定,而《决定》对该条的修改补充中,并未作此项限制。因此,有人认为贿赂罪已毋须以此为要件。其理由是:除以《决定》的规定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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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后,记者就这两个法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问:制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和惩治走私罪两个补充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做了规定。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打击严重破坏经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