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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人大代表应提“罢免代表职务”为妥□胡平根据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各地的选区在表决罢免代表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罢免代表议案或发布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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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也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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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才根是原金山县第十届人大代表,撤县建区后,又被选为金山区第二届人大代表。谈起怎样当好人大代表,钱才根说:“人民选我当代表,我总是根据人民的意愿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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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如果被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终止应当从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罢免决议时生效,不能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的时间为准。代表资格的终止应当以通过罢免决议等法定情形发生时生效。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被罢免的”等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这里明确了人大代表被罢免即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必要条件。而将决议报送备案、公告的事宜,只是罢免代表的程序要求,并不影响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确定。因为,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其目的是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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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党的十八大也提出要“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根据上述要求,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对14个区县和徐汇区13个街镇开展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联系社区活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行了初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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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铜陵市两位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未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未参加过代表活动,实际上没有履行其代表职责。为此,该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依法罢免了他们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人大代表应该罢免,罢免得好。它告诉人们,作为“代言人”必须认真为人民代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他们之所以被群众选为“代言人”,是因为广大群众信赖他们,相信他们会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关心群众的疾苦、反映群众的心声。人民代表就是要代表人民的意愿,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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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定期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有效地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收到了很好的实效。实践中,笔者体会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有“四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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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坛》编辑部:我是去年底新当选的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最近,县人大常委会拟安排我们在下半年作述职报告,我不知道要怎么准备,能给我一些建议吗?
答: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或选民作述职报告,对于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密切代表同选举单位或选民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代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代表要保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并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的责任与义务,为代表述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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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光荣使者。选区或选举单位便是代表的“家”,是代表获得授权的渊源。为此,《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常回家看看”是一项职责,更是一项义务。然而,一些代表自当选以来很少或从未“回家看看”,以致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姓甚名谁都记不起来了。一个脱离了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选民没有感情的代表,可想而知,怎么能寄希望其为民代言、维护选民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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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每逢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时,常常会在各种场合看到这样一句口号。可“我当代表为人民”一直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检测平台,“我当代表为人民”逐渐地渐行渐远了。但在对我市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调研中,我们惊喜地发现,“我当代表为人民”又有了切实的内涵和意义,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成了“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含金检验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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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是许多人大代表经常说的话。不过.从我多年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经历看.要真正当好一名为人民的人大代表,却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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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承芬当选人大代表的那天起,她就把代表作为一项职责。她说:“当人大代表就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去说话、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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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当代表就要倾听人民的呼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把人大代表工作加以概括的话,可以简要概括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我按照这一要求身体力行地履行着一名人大代表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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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此可见,增强“选民意识”,是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辱使命,不负人民重托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有些人大代表当选后,忘记了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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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单位,对于不合格、不称职的人大代表一免了之的做法,似乎过于简单了。
人大通过合法程序罢免代表职务,这是《代表法》中针对人大代表监督的规定,合理合法。但是,对代表的监督,难道就仅限于罢免吗?人大代表出了事,才将其代表职务罢免,这能说是对代表负责、对广大选民和社会负责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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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坛》编辑部:
最近,媒体报道了几条人大代表被罢免的消息,其中大多数都是因触犯国家刑律所致。每每看到这样的消息,我的心里总不是滋味。这些被罢免的人大代表中,有的是在当代表之前就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在当上代表之后违法犯罪的。我知道,执行机关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强制措施,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极少数代表违法犯罪,是否与此规定有关?作为人大代表,应当如何正确认识运用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保障权? 相似文献